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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思考・书写 diaojm的法学角落 首页 读书摘记 (21) 瞎写八写 (1) 2004 年 11 月 Sun Mon Tue Wen Thu Fri Sat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最后更新 寻找共同的声音 《联邦党人文集》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1) 《正义论》(2) 《正义论》(1) 《论法的精神》(下册) 《论法的精神》(上册) 《社会契约论》 《自由史论》 最新评论 rushui : 加油,有时间也想. diaojm : 开始阅读《论法的. diaojm : 开始读《政府论》. diaojm : 接下去是什么书呢. diaojm : 加油,还有很多书. 存档 我的链接 智识~Intellect@Weblog Blogbus帮助文档 BlogBus论坛 《论出版自由》 -[读书摘记] 《论出版自由》 ( 《 A SPEECH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 ) [英]密尔顿 著 吴之椿 译 商务印书馆 1996 年 作者简介: 约翰 ・ 密尔顿( Milton,1608 - 1674 )。 1608 年 12 月 6 日出生在伦敦一个公证人的家庭,曾求学于剑桥大学。著作有《论出版自由》( 1644 )、《偶像破坏者》( 1649 )、《为英国人民声辩》(两卷, 1650 - 54 )、《论基督教教义》( 1655 - 60 )、《失乐园》( 1667 )、《复乐园》( 1671 )、《力士参孙》( 1671 )、《英国史》(六卷, 1670 年出版)、《莫斯科国史》( 1682 年出版)。 写作背景: 《论出版自由》是密尔顿在 1644 年向英国国会提出的一篇演说词。 1644 年是英国资产阶级向斯图亚特王朝作斗争取得初步胜利的时期,革命内部的资产阶级上层分子长老派害怕革命继续深入,他们竭力控制人民的宗教信仰和政治思想,力图与王党妥协。密尔顿为了争取人民言论出版自由,写了这篇政论,向国会提出呼吁,并在演词中对长老派提出了警告。 内容摘要: 重新审议诸位制定的《出版管制法》。……它的主要作用便只是破坏学术,窒息真理了。 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 我发现雅典的长官只注意两种文字,一种是渎神和无神论的文字,另一种是诽谤中伤的文字。 最好的书在一个愚顽的人心中也并非不能用来作恶。……(坏书)对一个谨慎而明智的人来说,在很多方面都可以帮助他善于发现、驳斥、预防和解释。 在亚当尝的那个苹果的皮上,善与恶的知识就象连在一起的一对孪生子一样跳进世界里来了。 我们如果想探索罪恶与虚伪的领域,又有什么办法能比读各种论文、听各种理论更安全呢? 邪恶的说法只要有人指点,完全不凭书籍就可以流传。 一个聪明人就象一个优秀的冶金者一样,能从一堆矿渣似的书中提炼出金子来,而一个笨人则拿着一本最好的书和不拿书同样是一个笨蛋。 上帝赋给他理智就是叫他有选择的自由,因为理智就是选择。 德与恶本是一体,消除其中之一,便会把另一个也一起消除了。 信仰和知识,正和我们的肢体与面容一样,愈运动愈健康。 上帝赐给我们光,不是要我们对着光注视,而是要我们利用光来发现我们还远不知道的东西。 2004-7-10 于家中 diaojm 发表于 2004-07-10 17:48 阅读全文 | 评论(0)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君主论》 -[读书摘记] 《君主论》 [意]尼科洛 ・ 马基雅维里 著 潘汉典 译 出版社:不详。《利维坦》、《阿奎那政治著作选》以及这篇《君主论》似乎都很难在市面上寻见了,特意去商务印书馆的经销点询问,工作人员好像也对何时会重印这些书没有把握。相对而言,《君主论》倒不难买到,市面上就有好多版本,但对其翻译的品质没底,故没买。此篇摘记根据的是“哲学资源网”下载的版本。 作者简介: 马基雅维里(1469-1527),1469年5月3日出生于佛罗伦萨,1527年6月22日去世。父亲是一名律师,母亲能作诗。政治生涯大体上可以说是从1494年至1512年,基于佛罗伦萨共和国重建和再度覆灭相始终。1498年被任命为“自由与和平十人委员会”秘书,在最高行政机关――执政团领导下负责办理外交与军政事务。1512年枢机主教焦瓦尼•德•梅迪奇进入佛罗伦萨,重新建立委任独裁制。同年,新政府罢免他的一切职务,驱逐出佛罗伦萨一年,随后又以参加反美第奇家族的阴谋罪嫌把他逮捕入狱。1513年出狱后,马基雅维里变成村夫,《君主论》就在此期间完成。此书在作者生前没有公开发表,直到1532年在教皇克莱门特七世的赞助下才出版。《君主论》讨论的主题是由于意大利腐败,内忧外患混乱状态不得不采取的君主政体制。1527年5月8日出现德国和西班牙军队进行的“罗马洗劫”――史称文艺复兴时期的终结。马基雅维里在文艺复兴时期终结后一个多月,悄然病逝,葬地无可考。现在佛罗伦萨桑 达•克罗切教堂放着刻有碑名的石椁,是后人为纪念他而制造的。 内容摘要: 要保有那些被征服的国家……最好和最有力的办法之一,也许是征服者亲自前往,驻节在那里。 驻屯军队是不中用的,而殖民却是有益的。 君主国都是用两种不同的方法统治的:一种是由一位君主以及一群臣仆统治……另一种是由君主和诸侯统治。 保有这种国家(习惯在他们自己的法律之下自由地生活的国家)有三种办法:其一是,把它们毁灭掉;其二是,亲自前往驻在那里;其三是,允许它们在它们自己的法律之下生活,同时要它们进贡并且在那个国家里面建立一个对你友好得寡头政府。 罗马人为着保有卡普阿、迦太基和奴曼齐阿,把它们毁灭了。 由布衣一跃而为君主,就是以能力或者幸运为其前提条件。 从平民的地位崛起,成为君主的方法还有其他两个……一个人依靠某种邪恶而卑鄙的方法登上统治地位;或者一个平民依靠他的同胞们的帮助,一跃而为祖国的君主。 屠杀市民,出卖朋友,缺乏信用,毫无恻隐之心,没有宗教信仰,是不能够称作有能力的。 君主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应该在人民当中生活,以免发生任何意外事件。 一切国家,……其主要的基础乃是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军队。 就雇佣军而论,其懒散怯懦是最危险的。 (英明的君主)宁可依靠自己的军队打败,而不愿依靠他人的武力致胜,因为他并不认为用他人的军队赢得的胜利是真正的胜利。 如果研究一下罗马帝国覆灭的头一个原因,就会察觉,这是从雇佣哥特人当兵才开始的。 任何一个君主国如果没有自己的军队,它是 一个人如果在一切事情上都想发誓以善良自持,那么,他侧身于许多不善良的人当中定会遭到毁灭。 一个君主如要保持自己的地位,就必须知道怎样做不良好的事情。 一个人如果希望在人们当中保有慷慨之名,就必不可免地带有某些豪侈的性质。 对于吝啬之名就不应该有所介意。因为当人们看见由于节约的缘故,他的收入丰盈。 明智之士宁愿承受吝啬之名,因为它虽然带来丑名但是不引起憎恨。 君主为着使自己的臣民团结一致和同心同德,对于残酷这个恶名就不应有所介意。 被人畏惧比受人爱戴是安全得多的。 他们(人类)是忘恩负义、容易变心的,是伪装者、冒牌货,是逃避危难,追逐利益的。 世界上有两种斗争方法:一种方法是运用法律,另一种方法是运用武力。 君主必须是一头狐狸以便认识陷阱,同时又必须是一头狮子,以便使豺狼惊骇。 君主必须深知怎样掩饰这种兽性,并且必须做一个伟大的伪装者和假好人。 要进行欺骗的人总可以找到某些上当受骗的人们。 他要保持国家,常常不得不背信弃义,不讲仁慈,悖乎人道,违反神道。 人民酷爱和平,所以总是喜爱温和谦逊的君主;而另一方面,军队却喜欢具有尚武精神的、残暴贪婪的君主。 一个英明的君主一有机会,就应该诡谲地树立某些仇敌,以便把它制服,从而使自己变得更加伟大。 为了使大臣保持忠贞不渝,君主必须常常想着大臣,尊敬他,使他富贵,使他感恩戴德,让他分享荣誉,分担职责。 对于必须战争的人们,战争是正义的;当除了拿起武器以外就毫无希望的时候,武器是神圣的。 2004-6-9 于凯旋路 diaojm 发表于 2004-07-05 17:29 阅读全文 | 评论(1)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利维坦》 -[读书摘记] 《利维坦》 [英] 霍布斯 著 黎思复 黎廷弼 译 杨昌裕 校 出版社:不详(这篇摘记根据的是从“素心书斋”下载的版本,因为一时买不到这本书。以前看过商务印书馆的版本,听说现在中政大出版社也出了一个版本) 内容摘要: 引言: 要统治整个国家的人就必须从自己的内心进行了解而不是去了解这这个或那个个别的人,而是要了解全人类。 第一部分 论人类: 每一思想都是我们身外物体的某一种性质或另一种偶性的表象或现象。这种身外物体统称为对象,它对人类身体的眼、耳和其他部分发生作用。 感觉的原因就是对每一专司感觉的器官施加压力的外界物体或对象。 一切所谓可感知的性质都存在于造成它们的对象之中,他们不过是对象借以对我们的感官施加不同压力的许多种各自不同的物质运动。 当物体静止时,除非有他物扰动它,否则就将永远静止。 想象也只限于以往曾经全部一次或逐部分为若干次被感官感觉的事物。 睡眠中的想象成为梦。 马尔库斯布鲁图(生命原为优里乌斯凯撒所救,并见宠于凯撒但却终于谋杀了恺撒) 语言或其他已知符号在人或任何其他由构思能力的动物心中所引起想象统称为理解。 一个人对过去事物的经验比另一人多多少,他也就比另一人谨慎多少,其预测失算的情形也就少多少。 人类的心灵除了感觉、思维和思维序列之外便没有其他运动了。 当我们说任何事物是无限的时候,意思只是我们无法知道这种事物的终极与范围,所知道的只是自己无能为力。 称上帝之名并不是为了让我们去想象上帝,……称上帝之名只是为了使我尊敬上帝。 据说首先将文字传入希腊的是腓尼基王阿基诺尔的儿子卡德谟斯。 最高贵和最有益处的发明却是语言。 亚当和他的后裔所获得和扩充的这种语言在巴比伦又全部失去了;那是由于他的背叛,上帝使每一个人都忽然间忘了自己原先的语言。 人和理性两词则范围相等,互相包容。 语言的首要用处便在于名词的正确定义;……语言的首要滥用则在于错误的定义或没有的定义。 法律学家则把法律和事实加起来以便找出私人行为中的是和非。 他(西塞罗)说:天下事没有一件是荒谬到在哲学家的书籍里找不出来的。 只相信书本的权威、闭着眼睛跟着瞎子跑的人就像是信赖击剑师的虚假法则的人一样,他冒冒失失地冲向敌人,要不是被敌人杀死,就是名誉扫地。 动物有两种特有的运动。一种被称为生命运动,……另一种运动是动物运动。又称为自觉运动。 人中这种运动的微小开端,在没有表现为行走、说话、挥击等等可见的动作以前,一般称之为意向。 善、恶和可轻视状况等语词的用法从来就是和使用者相关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单纯地、绝对地是这样。也不可能从对象本身的本质之中得出任何善恶的共同准则。 常存的希望称为自信。 专爱一人而又想专其爱的爱情谓之爱的激情。 骤发的沮丧则是引起哭的激情。这是由于骤然失去一心希望的东西或力量的后盾等意外情形所造成的,主要依靠外界帮助的人,如妇女或儿童等最容易发生这种情形。 财富、知识和荣誉不过是几种不同的权势而已。 世界上关于癫狂的原因的看法共有两种。有些人认为是有激情产生的,另一些人则认为是或善或恶的鬼或精灵造成的。 关于事实的知识记录下来就称为历史。 公爵在拉丁文中duces;原指战争中的将军。伯爵则是comites,原指因友谊伴随将军出征、并留下来治理和防守被征服及平息地区的人。侯爵为marchiones,意即管辖帝国边疆的伯爵。 当他自己对事物的真正原因感到没有把握时,他就会根据自己想象的提示、或是信靠自己认为比自己高明的朋友的权威,而设想出一些原因来。 必然有一个原始推动者存在;也就是说,有一个万物的初始和永恒的原因存在,这就是人们所谓的上帝这一名称的意义。 在上帝亲自以超自然的神启建立宗教的地方,他便也为自己建立了一个特殊的王国。他不但为人与神之间的行为订立了法度。 国王可以无缘无故地由教皇飞黜,并将其王国交给一个臣民,就像教皇扎加利对法兰西王喜尔普通列克所作的那样。 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 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虽然在任何时代都从来没有存在过;然而在所有的时代中,国王和最高主权者由于具有独立地位,始终是互相猜忌的,并保持着斗剑的状态和姿势。他们的武器指向对方,他们的目光互相注视;也就是说,他们在国土边境上筑碉堡、派边防部队并架设枪炮;还不断派间谍道陵国刺探,而这就是战争的姿态。 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利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作任何事情的自由。 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 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 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它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 基本的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 第二自然律: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务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福音书上那条戒律“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 任何人的自愿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某种对自己的好处。 放弃权利、转让权利的动机与目的,无非是保障一个人使他的生命得到安全;并且保障它拥有既能保全生命,而又不对生命感觉厌倦的手段。 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法官。 第三自然法――“所订信约必须履行”。 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 正义是一条理性的通则,这种通则禁止我们作出任何摧毁自己生命的事情,因之便是一条自然法。 著作家们把行为的正义分成两种,一种是交换的,另一种是分配的。他们说前者呈算术比例,而后者则呈几何比例。 交换的正义是立约者的正义,也就是在买卖、雇佣、借贷、交换、物物交易以及其他契约行为中履行契约。分配的正义则是公断人的正义,也就是确定“什么合乎正义”的行为。 第五自然法是顺应,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 第六自然法是:当悔过的人保证将来不再重犯,并要求恕宥时,就应当恕宥他们过去的罪过。 第七自然法是:在报复中,也就是在以怨抱怨的过程中,人们就应当看到的不是过去的恶大,而是将来的益处多。 作为自然法的第八条:任何人都不得以行为、盲语、表情、姿态表现仇恨或蔑视他人。 第九自然法如下: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 下一自然法是根据上一自然法而来的:进入和平状态时,任何人都不应要求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赞成其余每一个人要为自己保留的权利。 一个人如果受人信托在人与人之间进行裁断时,那么自然法就有一条诫条要求他秉公处理。 根据这一法则又可以推断出另一法则――不能分割之物如能共享,就应当共享,数量允许时,应不加限制;否则就应当根据有权分享的人数比例分享。……有些东西既不能分割、又不能共享。那么规定公道之理的自然法便要求全部权利以抽签方式决定。要不然就轮流使用,让第一次占有权以抽签方式决定。 以下的一点也是一条自然法:凡斡旋和平的都应当给予安全通行的保证。 自然法便规定:争议各方应将其权利交付公断人裁断。 这些法则已被精简为一条简易的总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 实现了自然法的人就是正义的。 法律是有权管辖他人的人所说的话。 人子在拉丁文中之人在舞台上装扮成的某人的化妆或外表。……后来这字从舞台用语转而变成法庭和剧院中的任何行动与言论的代表。 第二部分 论国家: 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人类生活在国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缚,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也就是说,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 各种自然法本身,如果没有某种权威使人们遵从,便跟那些驱使我们走向偏私、自傲、复仇等等的自然激情互相冲突。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 动物的协同一致是自然的,而人类的协议则只是根据信约而来,信约是人为的。因之,如果在信约之外还需要某种其他东西来使他们的协议巩固而持久便不足为奇了,这种东西便是使大家畏服、并指导其行动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共同权力。 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于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有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人格使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 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成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 (国家的本质)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主权者所作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因为一个人根据另一个人的授权作出任何事情时,在这一桩事情上不可能对授权者构成侵害。……抱怨主权者进行侵害的人就是抱怨自己所授权的事情,……一个人要对自己进行侵害是不可能的。 处死一个主权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加以其他惩罚都是不义的。 国家的区别在于主权者的不同。 当代表者只是一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国。如果是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会议时便是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便成为贵族国家。 (僭主政体和寡头政体)并不是另外的政府形式的名称,而只是同一类政府形式遭人憎恶时的名称。 主权只有三种,那就是由一人掌权的君主政体、有全体臣民大会掌权的民主政体,以及由经过指定的或以其他方式使其与旁人有别的某一部分人组成的议会掌权的贵族政体。 古代的斯巴达就是这样,两个国王有权领兵,但主权却在监察委员手中。 在生育方面,上帝为男人规定了一个协助者,永远有两个人同样是子女的父母。 大多数裁决都有利于父方:因为大多数国家都是由氏族中的父亲建立的,而不是由母亲建立的。 臣仆的主人也是臣仆所具有的一切的主人。 《新约歌罗西书》第iii章,第22节“你们做儿女的要凡事听从父母” 《旧约创世纪》第iii章,第5节“你们便如神能知道善恶” 自由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 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权者为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才存在。 (主权者)除开自己是上帝的臣民、因而必须服从自然律以外,对其他任何事物都绝不缺乏权利。 (雅典人)从来不问被放逐的人犯了什么罪,而只问他可能造成什么损害。 (国家的自由,而不是个人的自由)与完全没有国法和国家的时候每一个人所具有的那种自由是相同的。在我们西方世界中,人们关于国家的制度与权利的意见自来就是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禄和其他希腊、罗马人方面接受过来的。 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利不能根据信约予以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 当我们拒绝服从就会使建立主权的目的无法达到时,我们便没有自由拒绝,否则就有自由拒绝。 团体就是在一种利益或事业中联合起来的任何数目的人。 主权者都是全体臣民的绝对代表者。 在没有听审并裁决以前,每一个人都可以认为自己的理由是正义的。 争讼有事实的与法理的两种,所以审判便有些是关于事实的,有些是关于法理的。 有人把我们所谓的法律称为Nóuos,意思就是分配。 《旧约申命记》第V章第7节:“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旧约申命记》第V章第8节:“不可为自己雕偶像。” 《旧约申命记》第V章第11节:“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 《旧约申命记》第V章第16节:“孝敬父母” 《旧约申命记》第V章第17节:“不可杀人” 《旧约申命记》第V章第19节:“不可偷盗” 法律普遍来说都不是建议而是命令。 约法对于每一个臣民来说来就是国家以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来区分是非的法规;也就是用来区分哪些事情与法规相合、那些事情与法规相违的法规 法律就是关于正义与不义问题的法规。 除开国家以外就没有人能制定法律。 法令还必须用充分的表达方式表达出来。 国家便是立法者。但国家不是人,除开通过代表者以外也无法作出任何事情;而代表着就是主权者,所以主权者便是唯一的立法者。 国家的主权者无论是个人还是会议,都不服从国法。 老习惯取得了法律的权威时,这权威不是由于时间长而来的,乃是由于主权者的缄默不言说明了自己的意志而来的。 单纯的自然状态都不是正式的法律,而只是使人们倾向于和平与服从的品质。国家一旦成立之后,他们就成了实际的法律,在这以前则不是;因为这时他们成了国家的命令。 民约法和自然法并不是不同种类的法律,而是法律的不同部分,其中以文字载明的部分称为民约法,而没有载明的部分则称为自然法。 世界之所以要有法律不是为了别的,就只是要以一种方式限制个人的天赋自由,使他们不互相伤害而互相协助,并联合起来防御共同敌人。 所有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其权威与效力都是从国家的意志中得来的,也就是从代表者的意志中得来的。 法律决不能违反理性。 法律之所成为法律,不在于其文字也就是不在于其每一部分的结构如何,而在于其是否符合于立法者的意向。 构成法律的便不是法官的慎虑或低级法官的智慧,而是我们这位人造的人――国家的理性和命令。 法律是一种命令。 如果某法对所有臣民一无例外地都具有约束力,而且有没有用明文或其他方式在人们可以看到的地方加以公布,那就是自然法。 法律便必须不但要公布,而且要有授权者和权力的充分证明。 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其文字而在于其意向或意义,也就是在与权威的解释,即立法者的看法。 伦理道德虽然天然是合乎理性的,但唯有通过主权者才能成为法律。 自然法却丝毫也不会消逝,因为这是上帝的永恒法律。 法律的字句不足作为一个合理的判决的充分根据时,他就应当用自然法来补足。 称为一个良好的法官或良好的法律解释者的条件第一要对于自然法中主要的一条――公平要有正确的理解。……其次,要有藐视身外赘物――利禄的精神。第三,在审判中,要能超脱一切爱、恶、俱、怒、同情等感情。第四,和最后的一点是听审时要有耐心。 《旧约出埃及记》第XX章,第19节:“求你(摩西)和我们说话,我们必听,不要神和我们说话,恐怕我们死亡。” 基本法就是取消了以后,国家将像屋基被毁的房屋一样,无法成立并彻底解体的法律。 法律的术语是“兹命”或“兹令”。 斯多葛派所主张的那样,所有的罪行都是性质相同的。 当具有主权的个人或会议命令某人去作一桩违反既定法律的事情时,这种行为是可以完全获得恕宥的。 一切罪行,只要本身不否定主权,也不违反明确的法律都可以完全获得恕宥。 立法者的意志就是法律。 罪行由于其所造成的坏影响而愈加严重。 奸污已婚妇比奸污未婚妇女的罪恶更大。 如果控告者是平民,就称为自诉;如果是主权者,就称为公诉。 建立国家以前,每一个人对每一事物都具有权力,并有权做他认为对保全自己有必要的任何事情;为了这一点,他可以征服、伤害或杀死任何人。这就是每一个国家所实行的惩罚权的根据。臣民并没有将这一权利赋与主权者;只是由于他们放弃了自己的这种权利之后,就加强了它的力量,根据他认为适合于保全全体臣民的方式来运用自己的这一权利。……除开自然法对它所设下的限制以外,留给他的这一权利就像在单纯的自然状况和人人相互为战的状况下一样完整。 《约伯记》第xli章最后两节:“在地上没有像他(利维坦)造的那样无所惧怕。凡高大的,他无不藐视,他在骄傲的水族上作王。” 善恶行为的尺度则显然是国法。 法律就是公众的良知意识,使他原来就已经保证要遵从的。 所有的主权者都要服从自然法,因为这种法是神设的,任何个人或国家都不能加以废除。但主权者本身所订立的法律,他自己却不会服从。 人类天性的素质就是见异思迁的。 朱理叶凯撒本是由人民拥戴出来反对元老院的,但他赢得了军队的爱戴之后,就是用这种方法使自己成了元老院和人民两方面的主人。 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一个会议,其职责都取决于人们服与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 犹太人将每个第七天都规定为安息日,在这一天宣读和讲解法律。 国家的法律正像游戏的规则一样,参加的人全都同意的事情对他们每一个人说来都不是不公正的。 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 惩罚的目的不是报复或发泄怒气,而是纠正犯法者或效尤者。 万民法与自然法乃是同一个东西。 上帝作为自然的创造者,契约束全人类的法律便是自然法。 第三部分 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 《摩西五书》并不足以说明它们是摩西写的。 《摩西五书》是在他的时代以后写的。 《新约》作者全都生活在基督升天后一个时代之内。 圣经的原始作者是上帝。 《圣经》各篇无疑是神律,于是便也具有权威,一切能运用自然理性的人都可以理解他们。 《以赛亚书》第xi章第2节:“耶和华的灵必住在他身上,就是使他有智慧和聪明的灵,谋略和能力的灵,知识和敬畏耶和华的灵。” 《创世纪》第ii章第7节:“神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 《彼得后书》第ii章第4节:“就是天使犯了罪,神也没有宽容,曾把它们丢在地狱。” 亚当没有服从这一谕令(不可食辨别善恶之树的果),尝了这种果,竟然作起神来,不按创造者的命令辨别善恶,而按自己的意识辨别善恶。他所受到的惩罚是剥夺了上帝当初创造它是负与他的永生状态。后来上帝又由于罪恶而惩罚他的后裔,除开八个人以外,全用泛滥全世界的洪水淹死了。 整个以色列国民都是上帝的圣洁国民。 耶稣是基督(即他是《旧约》中所许应的犹太王) 撒母耳的时候,他们背叛了上帝,要想列国一样用一个凡人为王。 所多玛和哥摩拉两城由于罪恶使上帝大发烈怒,用硫磺与火焚烧一尽。 《约珥书》第xi章第30节:“凡求告上帝名的就必得救。因为在锡安和耶路撒冷必将得救。” 《圣经》中提到的世界有三个,即上古的世界、现在的世界和未来的世界。 上帝只对亚伯拉罕说话,所以唯有他才能知道上帝说的是什么。 《出埃及记》第xix章第12节:“你(摩西)当在山(锡安)的四周给百姓定界限,并告谕百姓当谨慎,不可上山去,也不可模山的边界,凡摸着山的,必要治死他。” 《撒母耳记上》第viii章第5节。他们(以色列人)对撒母耳说:“求你为我们立一个王治理我们,和列国一样。” 弥赛亚的职分共分三部分,第一是赎罪者或救主的职分;其次是牧者、劝谕者或宣教者的职分,……第三是国王或永恒的国王的职分。 《路加福音》第vi章第31节:“你愿意人家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 《使徒行传》第ii章第38节:“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之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 自然法,就是写在每一个人心中的自然理性的诫条。 法律只是某种个人或会议的命令。 按手礼是犹太人中最古的公开仪式。 旧主本人以及它通过施洗约翰与其他使徒所布的道只有这样一个信条――“他是基督”。一切其他信条所要求的信仰只不过是以这一信条为其基础的。 《马太福音》第vii章第15节:“他们到你们这里来,外面披着羊皮,里面却是残暴的狼。” 《罗马书》第x章,第17节:“信道是从听道而来的。” 耶稣是大卫的后裔,是童贞的圣母生的。 他(耶稣)由于自称是王,因而被捕“被控告、被处死”:十字架上所写的罪状是“拿撒勒的耶稣,,犹太人的王”。 《约翰福音》第xi章,第26节:“凡活着信我的人,必永远不死。” 相信了耶稣是基督这一条就足以受洗,也就是足以被接受进入天国,因之也就是唯一必要的信条。 《马可福音》第i章,第15节:“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你们当悔改、信福音。” 《圣经》像灰尘一样撒在人们眼前,使每一种东西看起来都更加模糊。 第四部分 论黑暗的王国: 上帝国最初是由摩西仅在犹太人中按约建立的,犹太人便因此而成为特属于上帝的民;后来当他们拒绝再由上帝统治,要求像列国一样立王,并选出扫罗为王时,这国便中断了。 《传道书》第vii章,第7节:“(人与兽)都归于一处,都是出于尘土,也都是归于尘土。” 世界只有三个,第一个从上帝创世界起到洪水时期被洪水摧毁为止,在《圣经》中称为旧世界;另一个世界从洪水时期到审判之日止,被称为今世,将来会消灭于火;第三个世界是从审判之日起往后永远存在,称为来世。 哲学就是根据任何事物的发生方式推论其性质。 闲暇是哲学之母。 遵从伯拉图学说的人被称为学院派,亚里士多德的弟子缘于他教学的庙廊而成为逍遥学派,芝诺的门徒则根据画廊一字而成为廊下派。 我相信自然哲学中最荒谬的话莫过于现在所谓的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他在《政治学》中所讲的那一套正是跟政治最不能相容的东西,而他大部分的《伦理学》则是最愚蠢不过的说法。 应成为尺度的不是私人的欲望,而是法律,也就是国家的意志和欲望。 归依基督教的人们服从使徒都是出于敬仰,而不是由于义务。 征服就是根据胜利取得主权的权利。 这讨论不偏不倚、不忮不求,除开向人们阐明保护与服从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外别无其他用心。 2004-6-1 于凯旋路 diaojm 发表于 2004-07-05 17:29 阅读全文 | 评论(0)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读书摘记]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意] 阿奎那 著 出版社:不详。和《利维坦》一样,市面上一时也找不到这本书,本摘记根据的是“北极星书库”提供下载的版本,曾读过的版本是商务印书馆的。 作者简介: 托马斯 ・ 阿奎那( 1224 或 1225 - 1274 ),生于那不勒斯附近罗卡塞卡堡一个有势力的贵族家庭。他最初向卡西诺山( Monte Cassino )的圣贝尼狄克特教团的僧侣学习,继而入那不勒斯大学求学。虽然他的家庭剧烈反对,他在二十岁的时候参加了圣多米尼克教团。作为多米尼克教团的修道士,他被派往巴黎,从伟大的亚尔培特研究哲学,并于 1248 年随之赴科伦。他于 1252 年回巴黎完成神学的研究,在 1256 年取得教师资格。他在巴黎的执教生活只继 续了三年。以后他长期住在意大利,担任罗马教廷的随从人员。他在 1269 年回到巴黎以后,卷入了骚动一时的哲学论战。奥古斯丁主义和亚里士多德主义之间的大规模的斗争已到最后关头,而参加这场决战的正是圣托马斯•阿奎那。这几年是他的生活和活动的极盛时期。他于 1272 年回到意大利,主持那不勒斯的多米尼克教团的研究室。 1274 年 3 月 7 日,他在赴里昂宗教会议的途中死于福萨诺瓦的修道院,年尚未满五十。 内容摘要: 自然哲学的目的是研究运动或运动的事物,而伦理学的目的是研究针对某一目标的人类的行动。 人天生是个营社会生活的动物――由于他有许多需要不能单靠自己的力量求得满足。 道德哲学应当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作为若干个人而注定要达到某种目的的人们,这叫做僧侣的部分。第二部分涉及家庭团体,称作经济的部分;而第三部分则研究公民社会的行动,称作政治的部分。 那些靠暴力获得权力的人并非真正使统治者。 天恩不会取消本性而只会使本性完善,这是圣托马斯的理论的基本要点。 人天然是个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 任何人的物资都是不足以从事人生的。由于这个缘故,人就自然需要和他的同类在一起。 人比其他任何动物更善于和他的同类互相沟通。 如果一个自由人的社会是在为公众谋幸福的统治者的治理之下,这种政治就是正义的。 牧人必须顾到羊群的利益,而一切当权的人都应当顾到他们所照顾的人的利益。 行政管理是由社会上某一大部分人执行,这一般就叫做平民政治。 行政管理归人数较少但有德行的人承担,那就叫做贵族政治。 正义的政治只由一个人掌握,这样的一个人就被正当地称为君主。 一个社会的幸福和繁荣在于保全他的团结一致;或者说得更简单些,在于和平。 由一个人掌握的政府比那种由许多人掌握的政府更容易获得成功。 人类社会中最好的政体就是由一个人所掌握的政体。 如果两个行动方针都隐藏着危险而又必须作出抉择,人们就会选择流弊较少的一个。 一个正直的人的本分是轻视荣耀,连同其他一切世俗的报酬。 一切世俗的报酬中最高的报酬也许就在于:一个人的德行由他的同胞通过舆论来加以证实。 美德的酬报是使人幸福。 幸福是人的最完善的境界,同时也是所有的人都想达到的善的顶峰。 许多人在还没有飞黄腾达的时候常常道貌岸然,一旦大权在握便立刻背道离德。 在这个世界上只有真正的友谊才是最好的东西。 不管我们在社会上从事何种工作,我们大家都需要友谊,在顺境和逆境中全不动摇的友谊。 如果没有朋友,连最愉快的工作也令人生厌。 一个受万民爱戴的君主的政权是不容易推翻的。 艺术不过是对自然的一种模仿。 上帝在世间的工作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创造的行为;第二个方面是在创造以后随即对创造物的统治。 罗穆鲁斯建立了罗马城。 犹太人由于他们的罪过,无论在现今或过去都注定要永受奴役。 君主是由上帝任命的,其目的不是要叫他们寻求私利,而是要叫他们繁荣公共的幸福。 男子比妇女天赋着更多的合理判断的能力。 人天然是个社会的动物。 最好的政体是由一人执政的政体。 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或尺度。 理性是人类行动的第一原理。 法就必须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其真正的目标。 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 (法律)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 永恒法: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 自然法: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 自然法不外乎是神的荣光在我们身上留下的痕迹。 自然法不外乎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 人法: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作人法。 神法:除自然法和人法以外,还必须有一项神法来指导人类的生活。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 暴戾的法律既然不以健全的论断为依据,严格地和真正地说来就根本不是法律,而宁可说是法律的一种滥用。 永恒法不外乎是被认为指导一切行动和动作的神的智慧所抱有的理想。 只要它(人法)违背理性,他就被称为非正义的法律,并且不是具有法的性质。 《罗马人书》第十三章,第一节: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 在人的身上总存在着一种与一切实体共有的趋吉向善的自然而自发的倾向。 思辨理性是用于非如此不可的必然的事实方面。 实践理性则用于人类行动所涉及的偶然发生的问题。 自然法对于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 圣奥古斯丁《论自由意志》第一篇,第五章: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 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 理性的第一个法则就是自然法。 人法在任何一点与自然法相矛盾,它就不再是合法的,而宁可说是法律的一种污损了。 属于万民法的,是所有那些作为直接结论而直接从自然法得出的结论。 法律的目的是公共福利。 人法是为了广大的群众制定的,而其中大多数人的德行离完美的程度尚远。 法律有两个基本的特点:第一个是指导人类行动的规则的特点;第二个是强制力量的特点。 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 君主不能不受法律的指导力量的约束,应当自愿地、毫不勉强地满足法律的要求。 全部法律都以人们的公共福利为目标,并且仅仅由于这个缘故,它才获得法律的权力和效力。 当法律发生改变的时候,只要抛开惯例,法律的强制力就会减少。由此可见,除非对公共福利所产生的利益足以补偿所造成的损害,否则人法就永远不应加以改变。 适当的混合就造成最好的政体。 如果君主政体不发生腐败现象,它是治理一国人民的最好的政体。 犹太人,他们残酷成习,贪婪成性,……所以上帝一开头就没有把享有无上权力的君主置于他们之上,而是派一个士师和官长去治理他们。 我们不能强迫这些人相信基督教并表白他们的信仰。这是因为信教取决于意志。 圣奥古斯丁《论天命》第二篇,第四章:如果取缔娼妓,放荡淫乱的事情将层出不穷而不可遏制。 不但应该把他们(异端分子)逐出教会,而且还应兹处以死刑,把他们从世界上消灭掉。 世俗权力之服从宗教权力,犹肉体之服从灵魂。 正义的正常状态要求臣民服从他们的上级,否则在人类的事务中就不会有稳定的局面。因此,基督教并不使基督徒免除服从世俗君王的义务。 2004-6-6 于凯旋路 diaojm 发表于 2004-07-05 17:29 阅读全文 | 评论(0)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国家篇 法律篇》 -[读书摘记] 《国家篇 法律篇》 [古罗马]西塞罗 著 沈叔平 苏力 译 商务印书馆 2004 年 作者简介: 西塞罗( B.C106 - B.C43 )。几乎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发扬光大,为他身后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最终遭暗杀。强调理性,认为理性同传统是结合的,对宗教法给予更多的重视,认为一个民族仅有理性是不够的,而需要一种“虚幻的情感因素”。 内容摘要: 《国家篇》 第一卷: 为了我的同胞公民的安全,我愿以一个人的危险换取所有人的安宁生活。 苏格拉底死后,柏拉图出外旅行,为了研究,首先到了埃及,然后到了意大利和西西里。 太阳会定期由于月亮的穿越而形成日食。 伯罗奔尼撒战争( B.C431 - 404 ) 当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时,我们称此人为君主,而这种国家的形式就是一个君主国。 当最高权力由被挑选的公民职掌时,我们说该国是由贵族统治。 当最高权力完全掌握在人民手中时,就出现了一个民众政府。 没有什么东西比自由更可爱。 我认为它们三者结合的形式优于其中任何单独的一种。不过,假如一定要我同意一种单独的非混合形式的话,(我可能选择)君主制。 君主制吸引我们是由于我们对它们的感情,贵族制则由于它们的智慧,民众政府则由于它们的自由。 寡头政体,而这只是另一种僭主制。 君主制就是这三种基本政府形式中最好的一种,但是,一种温和的并平衡了的政府形式甚至比君主制更为可取。 第二卷: 我们的先辈的智慧也值得称赞,这就是,那些制度原都是从海外引进的,但其中许多已经为我们所改进,一直改进到这些制度比它们在我们所借鉴的国家以及它们的发源地还要有良得多。 罗马人民之所以变得伟大,并不是出于偶然,而是由于良好的计划和纪律。 罗马大约建立于 B.C750 僭主的起源:因为这就是希腊人给予一个不正义的国王的称号。 任何一个民族的幸运,……如果依赖于某一个人的抑制或性格的话,那么就是脆弱的。 三种类型中没有任何单一类型是理想的,只有那种把三种好形式同等混合起来的政府形式才比任何单独的一种更为优越。 如果没有最严格的正义治理就不可能。 第三卷: 我们寻找的是比世界上的所有金子都更加贵重得多的正义。 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 NATURE )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义务,并以其禁令来避免做坏事。 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而只有一种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律;对我们一切人来说,将中有一位主人或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 我们给共和国下的定义就是“人民的财产”。 第四卷: 第五卷: 引畏惧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阻止他们犯罪的震慑力,并不如羞耻感的震慑力。 威慑公民使之不犯罪的作用上,羞耻感并不比畏惧感更少效力。 勇敢,构成它的是精神的高贵和对痛苦和死亡的彻底蔑视。 第六卷: (月亮)离地球最近,发出一种借来的光。 九层天,它们连接成为整体。 中心的那个层是地球。 (自身推动者)是所有其他被动的万物运动的源泉和第一原因。 第一原因自身没有始点,因为每一事物都源于第一原因;若其起源是由于任何其他东西的话,那么其就不是第一原因。 灵魂是唯一自动的力量,他就当然没有始点且是永生的。 《法律篇》 第一卷: 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 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 法律是一种自然力;它是聪明人的理智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 将以成文形式颁布――命令或禁止――的任何其所希望的东西称之为法律。因为这就是老百姓对法律的界定。 在如此众多的不同种类的生物中,他(人)是唯一分享理性和思想的。 又有什么……比理性更神圣呢? 理性,当其得以完全成长并完善时,就被正确地称为智慧。 人和神的第一个共有就是理性。 既然正确的理性就是法,我们就必须相信人也与神共同拥有法。 必须将这整个宇宙理解为一个共同体,神和人都是这个共同体的成员。 我们和神之间有一种血缘关系。 人类承认神,是因为人类以一种方式记得和承认他产生的来源。 美德只不过是得以完善和发展到其最高点的自然。 大自然是正义的来源。 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 美德都起源于我们热爱同胞的自然倾向,并且这是正义的基础。 不仅正义和非正义,而且光荣和耻辱的事物也毫无例外地由大自然区分开来了。 与自然保持一致的生活是最高的善。 哲学就是从希腊含义为“热爱智慧”的词句而得名的。 所有事物中最困难的是――了解我们自己。 第二卷: 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 法律是使用于指令和禁令的聪明的立法者的理性和心灵。 理性并非由于形成文字才第一次成为法律,而是理性一存在就成了法律;它是与神的心灵同时出现的。 创造法律是为了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长存以及人们生活的安宁和幸福。 那些为各民族制定了邪恶和不公正的法规并因此破坏了他们的诺言和协议的人所实施的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 “法律”这一概念的定义中就固有选择正义和真实的观念和原则。 本质的法律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 自然就是那种将永远不被废除的法律。 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要赢得一定程度的赞同,而不总是为武力威胁所强制。 对年轻易塑的心灵来说,没有什么比歌曲的音符更容易对它产生影响的了,音乐对善和恶的巨大力量几乎不能以语言表达。 我们在十二铜表法中发现的规则,它们确实与大自然一致,而大自然是法律的标准。 第三卷: 由于法律治理着官吏,因此官吏治理着人民,而且可以确切地说,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 无论是死刑或罚金,都应当在人民面前举行审判。 不得提出个人例外的法律。 任何官吏都不得给予或接受礼物。 对任何违反这些法律的罪行的惩罚都应与该罪刑相当。 “法律”这个词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约束所有人的法令或指令。 2004-5-27 于凯旋路 diaojm 发表于 2004-07-05 17:28 阅读全文 | 评论(0)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分页: [1] [2] [3] [4] [5] 模板设计: Dan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