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证监局出手 券商信托灰色利益通道掐断 (经济观察报) :: 面面的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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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面的资料库 记录一些看到的好东西 <<<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 首页 | Hijack threat disrupts Air China flight>>> 沪证监局出手 券商信托灰色利益通道掐断 (经济观察报) 时间: 2004-07-26 近日,上海证监局下发了《关于禁止推介或代销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通知》要求 上海市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停止代理推介或代销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 《通知》规定,上海市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已经推介或代销的信托产品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应立即停止,并于2004年6月30日前将推介、代销情况及客户明细报告上海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同时积极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于2004年7月31日前上报上海证监局机构监管处。此前,上海银监局还曾发出通知, 禁止商业银行代销异地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 由于信托公司无法设立分支机构,信托产品在销售网点上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信托公司往往通过银行、证券经营机构等代销,但是如此一来,一家信托公司的产品就可以在全国进行融资了,风险很难控制。例如,德隆旗下的德恒证券曾代销东方富龙信托计划,由于东方富龙信托和德恒证券都与德隆集团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部分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去向曾令市场担忧,甚至质疑利用这一通道解救德隆紧绷的资金链。 券商为信托公司代销信托产品过程中出现的不少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其中已经明确了与证券公司有关的存在违规现象的信托资金达到了数亿元的规模。“虽然几个亿对市场来说并不十分起眼, 但这几个亿所能形成的放大效应却不能小觑,因为有些资金通过国债市场的反复回购,可以像‘滚雪球’一样不断放大,个别券商就是采用了这样的方法获得了国债回购所需的资金。” 上海证券的李先生对记者说。 代销信托产品显然也给券商带来了风险。据了解,在证券公司代销信托产品的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信托公司给予证券公司代销费用的不合理和暗箱操作。一大型券商营业部总经理向记者透露:“虽然目前信托公司开出来的信托产品代销费用并不高,通常只有信托计划资金的千分之二或二点五,但有些信托公司真正付出的代销费用可能远不止于此,个别甚至高达百分之一。” 另一问题是,因为信托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不透明,信托资金使用监管的不到位, 有些信托发行后所募集到的资金并没有按照计划中的投资方向使用,而是变相成为了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并由此进入证券市场,甚至参与违规国债回购。 曾在南方证券就职的陈先生向记者介绍说,一些证券公司在代理销售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之前,就已经与信托公司达成私下协议,要求信托公司将投资人认购信托份额的资金交给他们管理,并且保证最低收益率,通常情况下是8%左右。 “当然,信托公司如果能够得到证券公司的保底协议,那么把发行信托产品所募集到的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也在情理之中,”陈先生说,“有些信托产品设定的预期回报率较之其他投资渠道要高,个别高达6%-7%,但是这相对券商所给予的8%保底条件而言,信托公司还是完全可以靠赚取收益差来过日子。” 另一秘密 《通知》中除了禁止证券公司代销信托产品,还禁止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代销。看起来,这似乎与信托公司关系不大,但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作为投资标的发行的信托计划。 事实上,非上市公司股权缺乏发行信托的价格标准 。“一般就是高管和信托公司之间达成某种交易,信托为管理层收购提供资金,高管高估股权价格,以使得信托公司能够成功发行信托凭证。” 一位管理咨询公司老总指出,“ 事实上,有些非上市股份公司将部分股权高价做成信托产品,甚至用可能将在二板上市作为‘幌子’引诱投资人参与,其真正的目的无非是套现。” 按照这家投资公司经理的说法,他们所代销的这两个信托计划中的公司都将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而记者发现,这两份信托计划似乎都有溢价现象,并且也不符合《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的规定。 实际上,除了这种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作为投资标的发行的信托计划,还有很多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作为投资标的而发行的信托计划。 一著名管理咨询公司老总告诉记者, 把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权益做成信托产品后在证券公司发行,这在业内已经是属于“公开致富”的秘密。这位人士估算,发行信托产品的成本大约为4%左右,通过这种方式发行信托产品,股权过户之后,分红收益就应该在6%以上,如果法人股能够上市流通,信托公司就更是大赚一笔。而信托公司与券商之间一般都有私下承诺,不仅是表面上销售信托产品的代理费用,还有很多关于法人股流通之后,股票溢价的分成等。 mianmianqin 发表于 2004-07-26 10:48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评论 发表评论 最后更新 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 上市公司为何诚信难? 郎咸平七问顾雏军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 券商生死问题摆上提案(经济观察报) 以股抵债等待破题 核心问题依然是定价《证券市场周刊》 什么是“以股抵债”? 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