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法”怎样变成“尽量不赔偿法” -[ 佘祥林 国家赔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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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正经也没有 其实我也有忧伤,我把他塞进了裤裆 关于 联系 / 首页 / 分页: 2005-09-09 12:02:05 “赔偿法”怎样变成“尽量不赔偿法” -[ 佘祥林 国家赔偿法 ] 杀妻冤案获得了结,佘祥林获得总计 46 万元的赔偿,其中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祥林近 26 万余元的赔偿金,当地政府支付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 20 万元。 比 我预先想的 要好得多了。而后, 9 月 3 日,佘祥林自愿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佘祥林事件引起大讨论,针对国家赔偿法公正与否,针对 20 万的补助金合理与否,针对他“不明不白”的撤回申请有“内幕”与否,说什么的都有。暂不提佘祥林案罢,单说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从二战后已经渐渐被大多数国家肯定,并且作为一项原则或制度肯定下来,而且慢慢向国家赔偿类型多样化,赔偿主体扩大化,赔偿标准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建立了赔偿制度的国家也仍然存在国家赔偿的禁区。我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进步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0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纪念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透露,自 1995 年 1 月 1 日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截至 2004 年 11 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 7823 件,决定赔偿 3167 件,支付赔偿金 5819.53 万元。根据《人民法院报》, 1995 年到 2003 年,全国法院受理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共 15867 件,结审 15315 件,其中决定赔偿的 5442 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三分之一。结果看上去还是不错的。 但是十年过去了,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立法和实施中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近乎成为《国家“尽量不赔偿”法》,显得落后了。让我们来看看 “赔偿法”是怎样变成“尽量不赔偿法”的。简单分析,可得出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赔偿范围上的限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活动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国家予以赔偿。政治权、受教育权、行政程序权利等其他公民权利则被排除在外。即使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也受到限制,只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生命权和健康权。其他的包括作为人格权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亲属权等,也被排除在外。行政侵权损害按性质,分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部分,我国目前也只主要赔偿物质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则仅限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形式。国家侵权行为侵犯人格尊严或侵犯身体健康所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与民事损害相比,可能性要大,后果也要大得多,而《国家赔偿法》却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全面肯定。这不能不说是《赔偿法》的一项重大缺陷。 其次是赔偿额度的问题。《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佘祥林案的赔偿金,就以 数月前最高检出台的刑事赔偿标准“以日均工资63.83元计” ,乘上“ 4009天 ”,得出 256994.47元 的赔偿金。日平均工资,往往低于实际收入。而且这种整齐划一的赔偿方式,对不同地区不同职业的人来说,明显有失公平。对身体健康权的赔偿标准,则更为不公平。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只赔偿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20 倍。如果是一个十几岁或者二十岁的受害人,这些钱如何能保证他未来得生存? 最后是赔偿费用的来源问题。《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部分的,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实际上,有些地方财政收入很低,根本不愿或者不能为赔偿费用列出单独预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根本不会实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还规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本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实际上,某些赔偿义务机关担心影响领导政绩或者本机关形象,往往选择用自己的“小金库”支付赔偿,或者干脆想尽各种办法拒绝赔偿,不会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受害人的救济无法得到保证。 可以看出,现在实行的《国家赔偿法》,从规定到实施,问题多多,本文就不能详细指出了。 佘祥林冤案。有法院副院长就此案答媒体提问时如是说:“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这个案件从错的又纠成正的,难道不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吗?”是否每个冤案都能向佘祥林案一样引起那么大的社会关注,从而最后纠正?如果不能,我们如何从源头上保证司法公正呢?“尽量不赔偿法”何时再能变会“赔偿法”呢?目前这还都是未知数。 阿罪兄 发表于 12:02:05 | 阅读全文 | 评论(4)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分页: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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