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2) :: 读书・思考・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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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思考・书写 diaojm的法学角落 <<<《正义论》(1) | 首页 |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1)>>> 《正义论》(2) 公民们如果知道什么事情要受罚,并知道这些事情是在他们可做可不做的能力范围之内的,他们就可以相应地制定他们的计划。 责任原则不是建立在这样一个观念上:即认为惩罚主要是报复和恐吓。相反,责任原则被看成是为了自由本身。 亚里士多德评论说,具有一种正义感是人的一个特征,他们对正义的共同理解造就了一个城邦。 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 在原初状态中,各方会接受这种原则(家长式统治的原则)以保护自己在社会中免受自己的理智和意志力的软弱动摇之害。 家长式干预必须由理性和意识的明显先天不足或后天损失来证明其正当性。 家长式原则是一种克服我们自己的非理性的保护措施。 (重新表述第一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优先的规则 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①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②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正义原则也是康的意义上的绝对命令。因为康德把一个绝对命令理解为一个行动原则,这个行动原则是根据一个人作为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而被运用到他身上的。 推出正义原则和绝对命令时没有以任何偶然因素作为前提。 我们把原初状态看成是本体自我理解世界的一种观察点。 原初状态可以被看成是对康德的自律和绝对命令观念的一个程序性解释。 我们想用一种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正义观,来解释社会价值,解释制度的、共同体的和交往活动中的内在善。 社会制度应当这样设计,以便事情无论变得怎样,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 设想政府被分为四个部门。……配给部门是要保持价格体系的有效竞争性,并防止不合理的市场权力的形成。……稳定部门努力实现合理充分的就业,使理想工作者均能找到工作,……确定最低受惠值是转让部门责任。……分配部门,其任务是通过税收和对财产权的必要调整来维持分配份额的一种恰当正义。……设想,政府有一个第五部门,即交换部门,它由一个关注不同的社会利益及其对公共利益的偏爱的专门的、有代表性团体构成。 财富遗产的不平等跟智力遗传的不平等一样并非本质上是不正义的。……这两种不平等都应该经可能地满足差别原则。 遗产所造成的不平等对较不幸运者亦有利,且又和自由及机会的公正平等相协调,那么这种遗产就是可容许的。 共同体的成员能够一起寻求公共利益,直到它们的边际值等同于私人利益的边际值为止。 每一代都从前面的世代获得好处,而又为后面的世代尽其公平的一份职责。 不能证明下述偏爱为正当,即仅仅因为一种较小的目前利益在时间位置上较近,就宁可要它而不要一种较大的长远利益。 关于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最后陈述: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 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 ② 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 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 ① 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 ② 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 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 ① 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 ② 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一般的观念 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正义即为由德性决定的幸福。 正义体系回答了人们有权要求什么的问题;满足了他们建立在社会制度之上的合法期望。 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分配中的地位,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初始地位一样。 每个人都应该得到按正义原则规定他有资格得到的东西,这些东西并不要求平等。 尼采《不合时宜的思考》:人类必须不断地工作以产生伟大的人类个体,除此之外没有别的任务。 两种目的论(至善论和功利论)。 从正义论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自然义务是支持和发展正义制度的义务。这个义务有两个部分:第一,当正义制度存在并适用于我们时,我们必须服从正义制度并在正义制度中尽我们的一份职责;当正义制度不存在时,我们必须帮助建立正义制度。 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公民一般都具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这一公开的认识,是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它有助于稳定正义的社会安排。 不正义的社会安排本身就是一种强迫,甚至是一种暴力,对它们的同意并不具有约束力。 (社会地位较高的人)最可能获得政府公职,利用立宪制度所提供的各种机会。因此,他们必须更严格地受到正义制度体系的约束。 正如一种现存宪法所规定的立法的合法性并不构成承认它的一种充足理由一样,一个法律的不正义也不是不服从它的充足理由。当社会基本结构由现状判断是相当正义时,只要不正义法律不超出某种界限,我们就要承认它们具有约束性。 不服从是否被证明为正当的问题依赖于法律和制度不正义的程度。 只要某些不正义的法律和政策不超过某种不正义的限度,我们维持正义制度的自然义务就约束我们服从不正义的法律和政策,或至少不运用非法手段来反对它们。 在选择一种正义宪法、并采纳某种形式的多数裁决规则时,各方为了从一种有效的立法程序中得到利益,就接受了容许在彼此关系的知识和正义感方面的不足将带来的危险。 他们只是在某些条件下同意容忍不正义法律。……不正义政策所造成的困苦都不应太重。 我们有一种礼貌的自然义务,即不把社会安排的缺陷当作一种不遵守它们的现成借口,也不利用规则中不可避免的漏洞来促进我们的利益。……没有对这种义务的某种承认,相互信任和自信就可能不复存在。 在一近于正义的状态中,只要不正义法律不超过某些界限,那么在正常情况下我们就有遵守不正义法律的义务。 某种形式的多数裁决规则被证明是用来保障正义而有效的立法的可行的最佳方法。……如果少数裁决规则被允许,那么我们就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确定究竟哪个少数拥有决定权。 有理性的代表们也经常会得出不同的结论,那么理想条件下投票就是必需的。 大多数参与这一程序并执行它的规定的人都将赞成某一法律或政策,那么这个法律或政策就是足够正义的,或至少不是不正义的。 理想的程序中的专家,是一些由于他们的公正而能够采取客观态度的理性立法者。 立法代表也受到知识和推理能力的限制。 讨论是一种联结信息并扩大论据的方法。 理想市场的目的是效率,而理想立法程序的目的是正义。 公民可能不得不遵守已制定的政策,但他并没有被要求认为这些政策是正义的。 采纳多数裁决规定是因为它是实现由正义原则预定的某些目的的最可行方法。 非暴力反抗( civil disobedience )的问题只产生于多少是正义的民主国家中;是对那些承认并接受这一宪法的合法性的公民而言。 我首先把非暴力反抗定义为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 非暴力反抗是在忠诚于法律的范围内表达对法律的不服从。 良心的拒绝不是必然建立在政治原则上;它可能建立在那些与宪法秩序不符的宗教原则或其他原则之上。 非暴力反抗的论证。第一条件涉及到作为非暴力反抗的恰当对象的各种错误的性质。……第二个条件是:我们可以假设对政治多数的正常呼吁已经真诚地做过了,但是没有取得效果。……(第三个条件)对参与非暴力反抗的范围要有一种限制,即这种反抗不能导致破坏对法律和宪法的尊重,因而不能产生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不幸的后果。 我们不需要一种无条件的和平主义,而是需要在某些环境中有鉴别地、有良心地拒绝参与战争。 正义与善是一致的,至少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环境中是一致的。 把定义看作使每类事物标记出可以据以评价其中各个具体事物的一套性质。 合理选择的原则之一是推延原则:如果我们想将来在几件事情中选择一件想作的事情但又不能确定选择哪一件的话,我们现在就应当这样地来做计划,既要使那些选择可能都对我们敞开大门。……合理选择的第二个原则是(蕴涵原则):假如一个计划的实施除能实现另一个计划的所有欲望目标之外还能实现一个或更多的其他目标,它就是比另一个计划更可取的。……第三个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较大可能性原则。……某些目标由一种计划实现的机会较之由另一种计划实现的机会更大一些;同时,该计划实现其余目标的可能性也并不比第一个计划实现它们的可能性更小。 我们必须最终为我们自己来作选择。 合理的计划,是他根据审慎的合理性所愿意选择的一项计划。 我们应当把我们的一生看作一个整体,一个理性主体的活动贯穿于一生的全部时间之中。 一个理性的人总是使自己这样地行动,以便无论事情后来会变得如何他都永远不需要责备自己。 (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如其他条件相同,人们总是以运用他们已经获得的能力为享受,而这一享受又提高他们的已经获得的能力并使其具有更复杂的形式。 随着一个人的能力与日俱增,随着他训练这些能力并学会如何去运用这些能力,他在一定阶段上将变得乐于选择他能从事的需要他运用他新获得的能力的较复杂的活动。 一旦一个人从事着一项从属于某个活动链条的活动时,他总是倾向于沿着链条向上运动。 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认为人类最重要的特征在于,他们的活动不仅仅由肉体需要驱动,而且由从事活动的欲望驱动。 一个人的善就是一项合理的生活计划的成功的实施。 好人就是在各种各样的角色中尤其是在那些被认为是较重要的角色中表现得好的人。 最为重要的基本善是自尊的善。 自尊所具有的两个方面。首先,……它包括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价值的感觉,以及他的善概念,他的生活计划值得努力去实现这样一个确定的信念。第二,……自尊包含着对自己实现自己的意图的能力的自信。 对每一个人来说,总有一些它从属于其中的团体,在这些团体之内,他那些对他说来是合理的行为得到他人的公认。这样我们就获得了一种感觉,即我们日常所做的是值得去做的。而且,社团纽带也加强着自尊的第二个方面,因为他们倾向于减少失败的可能性并且当发生不幸时提供着抵制自我怀疑的力量。 悔恨是由我们认为对我们是善的那些东西的损失或缺乏而引起的一般感情,而羞耻则是由于对我们的自尊的打击而产生的情感。 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它的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开的正义观念有效地调节着的社会。 (弗洛伊德)认为儿童获得道德态度的过程是以恋母情节和由此产生的深刻冲突为中心的。 密尔:公正社会的安排对我们来说如此适合,以致这个社会明显地需要的任何东西都像一种自然必然性一样被我们接受了。 道德发展系列中的第一个阶段我将称之为权威的道德。……道德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社团的道德。……(第三阶段是)原则的道德。 爱另一个人,这意味着不仅要关心他的要求和需要,而且要肯定他自己的人格价值感。 有利于儿童的道德学习条件似乎有以下几点。第一,父母必须爱孩子,必须是他崇拜的价值目标。……第二,他们必须按照孩子的理解水平清楚地说明那些他们能接受的规则。此外,只要他们的命令的理由能被理解,他们即应当说出这些理由,同时,只要这些准则对他们也适用,他们自己也必须遵守这些准则。 社团道德的内容所具有的特征是合作德性:正义和公平,忠诚与信任,正直和无偏袒。 (三个心理学法则:) 第一法则:假如家庭教育是正当的,假如父母爱那个孩子,并且明显地表现出他们关心他的善;那么,那个孩子一旦认识到他们对于他的显明的爱,他就会逐渐地爱他们。 第二法则:假如一个人由于获得了与第一法则相符合的依恋关系而实现了他的同情能力,假如一种社会安排是公正的并且被人们了解为公正的,那么,当他人带着显明的意图履行他们的义务和职责并实践他们的职位的理想时,这个人就会发展同社团中的他人的友好情感和信任的联系。 第三法则:假如一个人由于形成了与第一、第二条法则相符合的依恋关系而实现了他的同情能力,假如一个社会制度是公正的并且被人们了解为公正的,那么,当这个人认识到他和他所关心的那些人都是这些社会安排的受惠者时,他就会获得相应的正义感。 实行功利主义原则会破坏失败者的自尊,尤其是当他们已经陷于不幸的时候。 功利主义原则摈弃互惠原则而直接地借助同情能力作为公正行为的基础。 道德的人有两个特点:第一是有能力获得一种关于他们的善的观念;第二是有能力获得一种正义感,一种在正常情况下有效地应用和实行正义原则的欲望。 所人们是平等的,这就是说在没有强制原因的条件下,任何人都没有受到特殊对待的权利。 我们最终是在我们能独立地由此出发的合理根据之上把握着一种正义概念的。 人类的一个特征就是没有一个人能够做到他可能做的一切;更不可能做到任何其他的人所能做到的一切。每个人的潜在性比他所希望去实现的要更大。 人是历史的存在物,就是说生活在任何一个时间里的个人的能力的实现要利用一长段时间中许多代人的合作。 理性的个人不受妒忌支配。 正义原则引起的可原谅的一般妒忌不会达到令人担心的程度。 尽管绝对提高经济利益的欲望会下降,人们对他们在财富分配中的相对地位的关心仍将存在。 当我们的合理计划在顺利进行、当我们的更重要的目标正在实现、当我们有理由确信我们的好运将继续下去时,我们是幸福的。 幸福有两个方面:一是一个人努力实现的一项合理计划的顺利实施;二是他的心灵状态,他的有正当理由的信心,这种理由就是他的成功将持续下去。 幸福包含某种活动成就和对结果的一种合理确信。 在功利论中,每个人在具有充分的知识的条件下无障碍地制定他的合理计划,同时,社会最大限度地提高人们制定出来的计划的总的实现。另一方面,在作为公平的正义这里,所有的人都先一致同意一些原则,他们的相互要求应当依据这些原则来解决。 我试图建立一种使我们能够理解和估价这些对于正义的优先地位的情感的理论。 尽管它当然不是一个十分令人满意的理论,但我相信,它提供着一种可代替迄今一直在我们的道德哲学中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观点的选择对象。 2004-9-30 于公寓楼 diaojm @ 2004-10-02 15:33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评论 发表评论 最后更新 寻找共同的声音 《联邦党人文集》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1) 《正义论》(2) 《正义论》(1) 《论法的精神》(下册) 《论法的精神》(上册) 《社会契约论》 《自由史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