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撞��■
来源: BlogBus 原始链接: http://www.blogbus.com:80/blogbus/blog/index.php?blogid=40032&m=20041023 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41124163743id_/http://www.blogbus.com:80/blogbus/blog/index.php?blogid=40032&m=20041023
■以�^撞��■ 首页 自由记录 (71) 发昏章第十一 (13) 天边外・LOVE (19) 2004-10-23 17:15 □谁是真正的马路杀手:机动车还是行人? -[发昏章第十一] 昨天文汇报报道,上海今年第三季度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430件,造成346人死亡。其中,因机动车驾驶员违法造成事故1994起,导致289人死亡;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抢道行驶、逆向行驶、突然猛拐三项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141起,造成17人死亡;行人违法穿越车行道,导致交通事故69起,造成17人死亡。另外,学龄前儿童交通事故发生死亡事故9起,造成9名学前儿童死亡。联想到这几年尤其是近几个月里,围绕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激烈争论。先是大家一边倒地反对“以路为本”的“撞了白撞”,待到“以人为本”的新法出台了,大家似乎又一边倒地反对起了“机动车负全责”。正反双方喋喋不休,争得不亦乐乎。最终某些大城市(以首善之区为代表)不惜违背法律已有的规定,采取折衷的方式,行人与机动车各打五十大板,且堂皇谓之 “尊重民意”。撇开普通民众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简单误读不谈,也不去理睬双方法学专家满口的行话和术语。还是让事实来说话吧。根据上面的统计数据,机动车辆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占总数的 82.06%,而非机动车辆和行人违章引起的交通事故仅占总数的17.94%,二者大致是四比一的比例。因此,在目前状况下,显而易见,法律到底应该把规范机动车辆遵守交通安全规则,还是规范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放在首位。那些惨死在轮下的学龄前儿童,会因为哪一种选择而可能幸免于难呢?结论也是不言而喻的。 lyytzq 发表于 17:15 | 阅读全文 | 评论(2)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分页 2004 年 10 月 Sun Mon Tue Wen Thu Fri Sat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以头撞墙的人 匹夫之怒 以头撞墙 最新日志 □我的博客理念:生命不息,博客不止! □如果没有律师,法庭将会怎样? □兼职带来的三个变化 □书记员不等于书记 □枪走火的故事系列之六:官员D的故事 □为异端辩护 为敌人辩护 □枪走火的故事系列之五:M警官的故事 □律师能做什么?――《中国律师》杂志主编刘桂明讲座侧记 □又见“以头撞墙” □枪走火的故事系列之四:官员S的故事 最新评论 以头撞墙 : 律师职业之所以受. 一茶一坐 : 请问斑竹,在律师. sallome : 死亡就在身边。能. 以头撞墙 : 出生之日与死亡之. sallome : 呵呵,多好的生日. sallome : 精致的文字,象玉. sallome : 南无佛!. 以头撞墙 : 我懂的很有限。基. kukuchina : 哇,你的主页好漂. 以头撞墙 : 谢谢推荐。如果真. 只要你抗争 失去的永远是锁链 遇到老大是老幺的幸运 爱上老幺是老大的幸福 ■以�^撞��■文摘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