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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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撞��■ 首页 自由记录 (71) 发昏章第十一 (13) 天边外・LOVE (19) 2004-10-21 19:39 □难道人生所有的路都是上坡吗? -[自由记录] “难道人生所有的路都是上坡吗?”克里斯蒂娜・罗塞蒂自问自答:“是的,直到终结!”英国著名女诗人克里斯蒂娜・罗塞蒂 (Christina Georgina Rossetti),昔年曾被称作“伦敦第一才女”。提起克里斯蒂娜・罗塞蒂,大多数人并不熟悉甚至觉得从未曾听说过。其实,克里斯蒂娜有一首小诗,想必许多人都曾读过或者唱过。那就是诗人徐志摩1928年翻译、歌手罗大佑1974年谱曲(据说是罗氏的开篇之作)传唱很广的《歌》――“//当我死去的时候/亲爱的/你别为我唱悲伤的歌/我坟上不必安插蔷薇/也无需浓荫的柏树/让盖着我的青青的草/淋着雨也沾着露珠/假如你愿意/请记着我/要是你甘心/忘了我/在悠久的坟墓中迷惘/阳光不升起也不消翳/我也许/也许我还记得你/我也许把你忘记/我再见不到地面的青荫/觉不到雨露的甜蜜/我再听不到夜莺的歌喉/在黑夜里倾吐悲啼/在悠久的坟墓中迷惘/阳光不升起也不消翳/我也许/也许我还记得你/我也许把你忘记//。”当然,比起打动人心的这首诗来,我更欣赏她的人生态度:“难道人生所有的路都是上坡吗?是的,直到终结!” 附原文 : 《 Song》 //When I am dead, my dearest/Sing no sad songs for me/Plant thou no roses at my head/Nor shady cypress tree/Be the green grass above me/With showers and dewdrops wet/And if thou wilt, remember/And if thou wilt,forget/I shall not see the shadows/I shall not feel the rain/I shall not hear the nightingale/Sing on as if in pain/And dreaming through the twilight/That doth not rise nor set/Haply I may remember/And haply may forget// 又及:徐志摩名作《偶然》 //我是天空里的一片云/偶尔投影在你的波心/你不必讶异/更无须欢喜/在转瞬间消灭了踪影//你我相逢在黑夜的海上/你有你的,我有我的,方向/你记得也好/最好你忘掉/在这交会时互放的光!//,明眼人很容易看出来,徐氏偷天换日,译一首,写一首,现学现卖,译得好,写得也好,让旁人无话可说。 lyytzq 发表于 19:39 | 阅读全文 | 评论(1)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2004-10-21 18:56 □跌得个发昏章第十一 -[发昏章第十一] “发昏”一词,构词方法同“启蒙”,原指开启昏愦,乃佛家语,与现今所指昏头昏脑的涵义大相径庭。古代经书章节的划分多用 “某某章第几” ,如《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天子章第二之类。“发昏章第十一”一语是仿拟经书章节划分的戏谑语,即“发昏”、“神智不清”之意。原语最早见自《水浒传》第二十五回:“只见头在下脚在上倒撞落在当街心里去了,跌得个发昏章第十一。”金圣叹在此语下批道:“奇语!捎带俗儒分章可笑。”“发昏章第十一”自此成为古典小说的常用语。发昏章的“章数”并不限于第十一,发昏章第二、第三十一乃至其它数目均无不可。 lyytzq 发表于 18:56 | 阅读全文 | 评论(0)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2004-10-21 17:49 □回归的大道 -[发昏章第十一] 问世间“人”为何物? 哲学是什么?许多人认为哲学是研究死亡的一门学问。“未知生,焉知死?”其实,哲学的研究对象不是人死,而是人生。哲学首先是人学。那么人是何物?回答这一问题成为一切哲学的第一要务。与生理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的概念不同,在哲学上,人之区别于猿猴,区别于其它动物、植物与非生物,根本之点在于人有“意志”。 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简而论之,人因意志成其为人,而意志恰恰是人的意志,而不是它物的意志。由此,引出了那个古老的难题:先有“鸡(意志)”还是先有“蛋”(人)”?在哲学领域,这是一个永远无法圆满回答的问题。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让我们追溯过往,看看民法的历史上关于人的概念究竟是怎样演化的――古罗马法如是规定:“根据市民法规则,奴隶什么也不是。”同样的,古印度《摩奴法典》和中国古代法均不承认奴隶的民事主体资格,而视奴隶为民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说,在民法的意义上,奴隶制社会普遍认为奴隶非人。奴隶生而为人的意志不被民法承认。纵观人类历史,不难发现,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本主义思想,提出的“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连同随后兴起的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开创了现代民法的新篇章。资本主义社会崇尚“契约自由”、“交易自由”,促使人类社会开始从身份走向契约时代。 从起初的部分自然人,到后来的全体自然人,再到现在的拟制人( 法人、合伙、其它组织和国家等人与人、人与物的结合 ), 民事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生动地体现了这样的一个过程。 回归的大道 ――曾闻媒体报道,一位老人死前立下遗嘱,将全部剩余财产留给他的一只宠物小狗。因为这只小狗与他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老人希望别人托管这笔钱以备小狗余生的衣食住行之用。虽然乍闻此事不免觉得有点荒谬,但细想之余,也应当承认老人的愿望实系人之常情,无可厚非。然而,只因动物并非民法意义上的主体,小狗没有继承权、受遗赠或赠与权,因此遗嘱无法得到法律意义上的执行。基于人道主义的立场,是否应给予特定的动物甚至植物乃至其它物以特殊的民事主体地位,自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无疑,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理论依据何在,民事主体的范围是否只以人(或人的结合)为疆界?是否有现实意义,实践中是否可行?但是,问题已经摆在了我们的面前。逃避绝不是最好的办法。在当代,作为人权的延伸的动物权利日益受到关注,环保主义、自然主义、动物保护主义运动风起云涌。人类开始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致力于人、社会和自然界三者和谐发展的可持续性发展模式已成为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即定国策。 人类走完了从自然分离的长路,现在它开始走上回归的大道。 lyytzq 发表于 17:49 | 阅读全文 | 评论(0)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分页 2004 年 10 月 Sun Mon Tue Wen Thu Fri Sat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以头撞墙的人 匹夫之怒 以头撞墙 最新日志 □我的博客理念:生命不息,博客不止! □如果没有律师,法庭将会怎样? □兼职带来的三个变化 □书记员不等于书记 □枪走火的故事系列之六:官员D的故事 □为异端辩护 为敌人辩护 □枪走火的故事系列之五:M警官的故事 □律师能做什么?――《中国律师》杂志主编刘桂明讲座侧记 □又见“以头撞墙” □枪走火的故事系列之四:官员S的故事 最新评论 以头撞墙 : 律师职业之所以受. 一茶一坐 : 请问斑竹,在律师. sallome : 死亡就在身边。能. 以头撞墙 : 出生之日与死亡之. sallome : 呵呵,多好的生日. sallome : 精致的文字,象玉. sallome : 南无佛!. 以头撞墙 : 我懂的很有限。基. kukuchina : 哇,你的主页好漂. 以头撞墙 : 谢谢推荐。如果真. 只要你抗争 失去的永远是锁链 遇到老大是老幺的幸运 爱上老幺是老大的幸福 ■以�^撞��■文摘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