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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撞��■ 首页 自由记录 (71) 发昏章第十一 (13) 天边外・LOVE (19) 2004-10-18 13:49 □法庭不是说人闲话的地方 -[发昏章第十一] 正如大家所知,法庭是一个人们可以公开(少数例外)依法讲理的地方,它不是一个说人闲话的地方,更不是一个可以恣意煽情的地方。法庭的创设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国家的法庭是国家司法权的实际实施机关。世所公认,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权。具体而言, 必须有原告请求或被告反诉,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和进行审理,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的范围约束,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即诉讼内容与标的也由当事人确定。 “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有效地约束了司法权的扩张和滥用,同时这一原则也约束着诉讼当事人的举证与辩论范围。在任何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应只就对方的起诉或者反诉的诉讼标的展开举证和辩论,而不能信马由缰,远离双方的争议焦点。 日前看到两个颇有影响的侵犯名誉权的案子,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部分言论,实质上已离开了双方的争议焦点,甚至挥舞起了政治的大棒和帽子。其一:张西德诉《中国农民》作者陈桂棣、吴春桃及人民文学出版社名誉侵权案; 其二,方舟子诉《探索与争鸣》杂志名誉侵权案。(申明一点,在这里,对以上案件所涉及的是非与法庭的判决,均不做任何评判。) 前案被告方及其代理人不厌其烦痛陈我国目前存在的三农问题,不免有煽情之嫌;而被告之一陈桂棣甚至当庭说出了 “我想见中央的农业部长、财政部长及安徽省委都是很容易的事,你不见我,你张西德算老几啊?”这样霸道的话;原告张西德亦不甘落后,抛出惊人之语:“陈水扁发表就职演说时,就是拿着《中国农民调查》来抨击大陆的,说大陆搞得一团糟。”后案似乎显得更加离谱。被告律师当庭竟指称:“原告长期以来发表了大量恶毒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这有许多证据。”“ 《江山无限苦情伤》、《凄风苦雨学彷徨》表达了他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强烈不满。” 发此等诛心之论,此君之意若非欲置人于死地,谁信其仅在乎于名誉侵权一案的输赢呢?两个案子的共同点在于,在攻击别人或保护自己时,大家还是更 习惯于运用政治话语,即使是在神圣的法庭上。 显然,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深谙法律的律师们,都还徘徊在法治的大门之外。 lyytzq 发表于 13:49 | 阅读全文 | 评论(0)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2004-10-18 11:33 □青海湖畔油菜花 -[天边外・LOVE] 往事随着岁月的流逝离我而去,初上高原的记忆早已暗淡模糊。偶尔梦寐之际 ,眼前才会依稀浮现出清晰的一幕――列车跨越黄河后,沿公路两边铺天盖地开满了油菜花,金黄耀眼,无比灿烂。今年八月,携友重游青海。季节迁移,青海湖畔金灿灿的油菜花已凋零殆尽,更无缘一见养蜂人驱蜂花丛的身影。在黑马河、日月山等处的公路边上,看到不少卖蜂蜜的小摊,歪歪扭扭的大字写着蜂蜜品种和价格。如果不是有心人,谁会停车前去询问呢?距西宁百万人口的城市仅两百余公里,青海湖一带的藏区已与高天远地的西藏地区没有多少差别。高原严酷的气候造就了一个坚强的民族,但也让这个民族与世隔绝,游离在时代之外。青海湖边帐篷里的牧人,他们的生活,与千年前土蕃时期到底有何不同呢?目之所及,最大的变化,兴许是牧场上无边无际处处设防的铁丝隔离墙。那种久已存在于我们想像里的游牧民族逐水而居、逐草而迁的自由生活,将从此成为高原传说之一部了。 lyytzq 发表于 11:33 | 阅读全文 | 评论(0)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2004-10-18 11:28 □莫谈国事 -[发昏章第十一] “所谓党化教育,一是把党的主义或主张融合在教学中,渐渐灌输到学生的头脑里去;二是教育事业要由党所指定的机关或人员来负责。”“教育的目的是人的发展。党的目的是信徒的造成。” (《思想操练》丁东等著)不论什么化的教育,被化者自己总是要负一些责任的吧。譬如信神的人,他们内心本欲假诸于外的,至于信了哪个神,那要看机缘凑巧。在泰国,会信佛陀;在伊朗,会信安拉;在欧美,会信耶稣。前面引用的话谈的是教育问题,同时也与政治有关。能够公开发表这样的言论,说明时下的政治气候还算清明。不过,近日又闻北大一副教授因某文事发,被打入另册控制使用,不禁感到十分茫然。国家大事,本非我辈平头百姓所能明了之。前贤云:“莫谈国事”。谨言慎行,我当然可以轻易做到,但对于那些勇于思想忧国忧民的人,岂不是生不如死? lyytzq 发表于 11:28 | 阅读全文 | 评论(0)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分页 2004 年 10 月 Sun Mon Tue Wen Thu Fri Sat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以头撞墙的人 匹夫之怒 以头撞墙 最新日志 □我的博客理念:生命不息,博客不止! □如果没有律师,法庭将会怎样? □兼职带来的三个变化 □书记员不等于书记 □枪走火的故事系列之六:官员D的故事 □为异端辩护 为敌人辩护 □枪走火的故事系列之五:M警官的故事 □律师能做什么?――《中国律师》杂志主编刘桂明讲座侧记 □又见“以头撞墙” □枪走火的故事系列之四:官员S的故事 最新评论 以头撞墙 : 律师职业之所以受. 一茶一坐 : 请问斑竹,在律师. sallome : 死亡就在身边。能. 以头撞墙 : 出生之日与死亡之. sallome : 呵呵,多好的生日. sallome : 精致的文字,象玉. sallome : 南无佛!. 以头撞墙 : 我懂的很有限。基. kukuchina : 哇,你的主页好漂. 以头撞墙 : 谢谢推荐。如果真. 只要你抗争 失去的永远是锁链 遇到老大是老幺的幸运 爱上老幺是老大的幸福 ■以�^撞��■文摘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