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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思考・书写 diaojm的法学角落 首页 读书摘记 (20) 2004 年 10 月 Sun Mon Tue Wen Thu Fri Sat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最后更新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1) 《正义论》(2) 《正义论》(1) 《论法的精神》(下册) 《论法的精神》(上册) 《社会契约论》 《自由史论》 《古代法》 《论自由》 最新评论 rushui : 加油,有时间也想. diaojm : 开始阅读《论法的. diaojm : 开始读《政府论》. diaojm : 接下去是什么书呢. diaojm : 加油,还有很多书. 存档 我的链接 智识~Intellect@Weblog Blogbus帮助文档 BlogBus论坛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 -[读书摘记] (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批判:( 1 )在资本主义世界的市民社会中,某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同人权相关的权利和自由,所表达和保护的是公民共同的利己主义;( 2 )立宪政体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纯粹是形式的;( 3 )立宪政体和私人财产仅仅保证所谓的消极自由;( 4 )反对资本主义中的劳动分工。 所有公民都应该在社会合作工作中承担他们应分担的那部分任务,那么我们就可以把闲暇时间包括在基本善的指标中。 政治关系至少具有两种重要的区别性特征。第一,它是基本结构内部人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基本制度的结构,我们只能生而入其中,死而出其外。第二,为了实施法律,显然政治权力永远是由国家机器支撑的强制性权力。 重叠共识的理念在《正义论》中并没有得到使用。 (公民)的总体观点具有两个部分:一个部分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或者与政治的正义观念相吻合;另外一种是(完全的或部分的)统合性学说。 统合性学说(无论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支配的秩序良好的自由民主社会肯定是一种贬义上的乌托邦。 作为公平的正义这样的自由主义政治观念的一种共识不仅能够形成,而且它的稳定性也能够得到保证。 对制度和调解制度之观念的忠诚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长期的自我利益和群体利益,依赖于习俗和传统习惯,或者仅仅依赖于与通常所期望之物和所做之事相一致的愿望。 自由主义观念满足了一个稳定立宪政体的三个本质要求。第一,它一劳永逸地确定了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第二,它的推理形式是清晰明白的;第三,它的自由的公共理性观念鼓励了合作性的政治美德。 当公民开始赞赏自由主义观念所取得的成就的时候,他们就获得了对它的忠诚,而且这种忠诚愈久弥坚。他们开始理性地和明智地考虑应该将它当作表达政治价值的正义原则来加以确认,而在使民主制度成为可能的完全有利的条件下,这些政治价值通常超过可能同它们发生冲突的任何价值。从而,我们就获得了重叠共识。 (重叠共识)特征:共识的中心,也就是政治的正义观念,本身是一种道德观念;它是在道德的基础上被确认的;稳定性的特征。 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当作一种权宜之计的最初默认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为一种稳定的重叠共识。 一种合乎理性的、和谐的、稳定的、多元主义的民主社会的可能性也许就产生于这种自由主义制度的成功。 正因为它不是普遍的和统合性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可以促使一种纯粹的权宜之计最终发展成为一种重叠共识。 社会统一是一种产生于重叠共识的东西,而这种共识是就政治的正义观念而达成的。 由正义观念支配的社会是秩序良好的,这意味着三种东西:( 1 )他是一个所有公民都接受了相同正义原则而且相互公开承认他们接受了相同正义原则的社会;( 2 )公众知道或者具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它的主要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以及它们结合成为一个合作体系的方式能够满足这些原则;( 3 )公民拥有一种正常的、较强的正义感,也就是说,这种正义感能够使他们理解和应用正义原则,而且当形势需要的时候,大部分人都能够按照正义感来行动。 公民真的没有确认相同的统合性学说,但是他们确实确认了相同的政治观念。 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作为公平的正义之秩序良好社会就是一种善。在第一种方式中,它对个人来说是一种善,,而且这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是,两种道德能力的使用被体验为是善的。第二个理由是,它确保公民能够拥有正义的善以及自尊和互相尊重的社会基础。在第二种方式中,秩序良好的政治社会本身就是善的。 我们所建立的善不需要是多么伟大的善,而是一种政治的善。 2004-10-14 于公寓楼 diaojm 发表于 2004-10-19 13:57 阅读全文 | 评论(0)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1) -[读书摘记]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 [美]约翰・罗尔斯 著 姚大志 译 上海三联书店 2002 年 作者简介: 约翰・博德利・罗尔斯( John Bordley Rawls , 1921 年 2 月 21 ―), 1921 年 2 月 21 日出生于巴尔的摩,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学士、硕士、博士,著作有《正义论》( 1971 )、《政治自由主义》( 1993 ,修订版 1996 )、《论文集》( 1999 )、《万民法》( 1999 )、《道德哲学讲演录》( 2000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 2001 )。 作品摘记: 霍布斯的《利维坦》――这是用英文所写的最伟大的政治哲学作品。 政治哲学的一个任务(实践作用)就是关注那些高度争论的问题,并且抛开现象,看一看是否能够揭示出哲学一致和道德一致的基础。……政治哲学的一种作用(定向作用)是有助于人们思考作为一个整体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以及作为具有自己历史的社会的基本目标和目的。……政治哲学的第三种作用……即调和作用:政治哲学有助于安抚我们的挫折感和平复我们对社会及其历史的愤怒。……政治哲学的第四种作用是前一种的变体。我们把政治哲学视为现实主义的乌托邦,即探索可行的政治可能性的界限。 黑格尔:当我们合理地看这个世界的时候,反过来这个世界看起来就是合理的。 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是实行自由制度的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而这一事实是人们无法认可相同的统合性学说。 (作为公平的正义)最基本的理念是社会作为一个世代相继的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的理念。我们将这个理念当作起组织作用的核心理念。 社会合作理念至少有三个本质特征:( 1 )社会合作是由公众所承认的规则和程序来指导的,而从事合作的人们则用这些规则和程序来适当地调节他们的行为。( 2 )包含了公平的合作条款的理念:……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理性地加以接受,而且,如果所有其他的人都同样地接受了它们,那么每一个参与者则都应该加以接受。公平的合作条款表明了互惠性和相互性的理念:所有人都按照公众承认的规则所要求的那样尽其职责,并依照公众同意的标准所规定的那样获取利益。( 3 )包含了每一参与者之合理利益或善的理念。 常识把“理性的”理解为包含着道德感的道德观念,而“合理的”则不是这样的道德观念。 秩序良好的政治社会传达了三样东西:每一个人都接受,并且知道所有其他的人也都接受相同的政治正义观念。……公众认为,或者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社会的基本结构能满足这些正义原则。……公民具有一种通常情况下起作用的正义感。 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由某些公共的正义观念所有效调节的社会,而不论这种正义观念是什么样的。 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社会的主要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融合成为一种社会合作体系的方式,以及它们分派基本权利和义务,调节由持续的社会合作产生出来的利益分配的方式。 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它将基本结构当作政治正义的首要主题。 作为公平的正义主张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而非一种一般的正义观念:它首先应用于基本结构。 基本结构内部的团体和机构所直接遵循的正义原则称为局部的正义原则。这样,由里到外,我们就有三个层次的正义:首先是局部正义;其次是国内正义;最后是全球正义。 作为公平的正义将自身展示为一种理性的重叠共识之可能焦点。 对我们探究的限制。将基本结构确定为政治正义的首要主题,而将局部正义的问题放在一边。……我们最为关切的东西是秩序良好社会之正义的性质和内容。……不应该讨论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正义关系。 作为公平的正义不是一种统合性的宗教、哲学或道德学说――这种学说能够应用于所有主体和包含所有价值。 作为公平的正义是针对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个具体问题而言的一种政治正义观念。 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是由这些从事合作的人们所达成的协议决定的。……在理性多元论的假设是既定的情况下,公民无法一致赞同任何道德权威,……那么还有比在对所有人都公平的条件下公民自己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更好的选择吗? 必须不允许某些人不公平地占有比其他人优越的讨价还价地位。 在原初状态中,不允许当事人知道,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人们占据什么样的社会位置和信仰什么样的独特统合性学说。他们也不应该知道人们所属的民族和种族群体、性别、诸如体力和智力这样的各种自然天赋,以及正常范围内的所有其他东西。通过将当事人置于无知之幕的后面,我们象征性地表达了对信息所施加的这些限制。 要想就结构的首要正义原则达成公平的协议,就必须消除交易优势。而这种交易优势作为一种累加的社会和历史倾向之结果则是不可避免地、不断地产生出来的。 作为公民之代表的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都是公平的。……协议的内容是关于基本结构之正义原则的,……从而其名称是,作为公平的正义。 原初状态时将众所周知的社会契约论的理念加以普遍化了。它能做到这点,是通过使基本结构之首要正义原则成为协议的对象,而不是像洛克那样使特殊的政府形式成为协议对象。所以原初状态是更为抽象的:这种协议必须被看作既是假设的又是非历史的。( 1 )它是假设的,因为我们所问的是,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或者应该达成一致的是什么,而不是他们已经达成一致的是什么。( 2 )它是非历史的,因为我们并不认为这种协议已经达成或者事实上确实能够达成。 原初状态的意义存在于这一事实之中,即它是一种代表设置,或者是为了公众澄清和自我澄清的目的而进行的思想实验。 原初状态模仿了两件事情:首先,它模仿了我们看作公平条件的东西,在这些条件下,作为自由和平等人的公民之代表,一致同意就公平的合作条款达成协议,而这些合作条款用以调节基本结构。其次,它模仿了我们看作对推理所施加的适当限制的东西,基于这种推理,处于公平条件下的当事人可以恰当地提出某些政治正义的原则,而拒绝另外一些原则。 原初状态应该被理解为一种代表设置。……模仿了我们作为理性的人所怀有的坚定信念。 作为公平的正义将公民视为从事社会合作的人,从而是充分拥有这样做的能力的人,并且这种社会合作将持续终身。这样的人拥有我们可以称之为“两种道德能力”的东西:( 1 )拥有正义感的能力:它是理解、应用和践行政治正义的原则的能力。( 2 )拥有善观念的能力:它是拥有、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 作为公平的正义……是按照社会基本结构的具体情况而设计的,而不能被当成一种统合性的道德学说。 (公民)在这种意义上被当作平等的,即他们全被看作拥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以从事终身的社会合作,并作为平等的公民参与社会生活。 代表在原初状态中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并且在其达成协议的程序中拥有平等的权利。 政治社会的所有合作成员都应该是平等的,并且只能以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念所允许的方式被加以不同地对待。 公民在两个方面被当作自由人。他们设想自己和相互设想拥有一种把握善观念的道德能力。……他们认为自己是其正当要求的自证根源。 就其社会意义而言,奴隶已经死了:它们作为人是完全不被承认的。 正义观念应该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 )是为一个具体的主题,即民主社会的基本结构而设计出来的。( 2 )并不假定也要接受任何特殊的统合性学说。( 3 )是尽可能按照一些基本理念来加以表述的。 秩序良好社会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它的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念为公民建立了一个共享的基础,以使其相互证明他们的政治判断。 公共证明是从某些共识开始进行的,……处于分歧状态的所有当事人都能够有理由被期望加以共享的,也被期望能自愿加以赞成的,而所有这些当事人都被假定是自由的和平等的,并完全具有推理的能力。 公共证明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在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之间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保持有效的、民主的社会合作条件。 从蕴涵在政治文化中的基本理念出发来建立起一种证明的公共基础,……随着重叠共识的获得,这种政治观念也在反思平衡中得到了确认。 林肯:如果奴隶制不是错误的,那么就没有任何东西是错误的。 发现了这样的政治正义观念,它对个人的原始判断只进行最小的修正,并且当这种观念被展示出来和得到解释的时候,它也就被证明是可接受的。当我们所说的这个人接受了这种正义观念,并使其他的判断同它保持一致的时候,我们说这个人处于狭义的反思平衡之中。 广义的反思平衡是指,当某人已经认真仔细地考虑了其他的正义观念以及与这些观念相关的各种论证力量的时候,就达到了广义的反思平衡。 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由公共的正义观念加以有效调节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一位公民都被认为已经达到了广义的反思平衡。 最合乎理性的政治观念是这样的:它能够最好地适合我们在反思中所深思熟虑的所有信念,并把它们组织成为一种连贯的观点。 虽然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所有的公民都确认相同的政治正义观念,但我们不能由此假定,他们这样做是出于同样的理由,或者都按照同样的方式。 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意味着,不存在任何这样的学说,所有公民在这种学说的基础上一致同意或者能够一致同意来解决政治正义的基本问题。 政治正义观念是由一种被我们称为理性的重叠共识加以确认的。 所谓重叠共识,我们是指:这种政治正义观念是为各种理性的然而对立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所支持的,而这些学说自身都拥有众多的拥护者,并且世代相传,生生不息。 公民要确认两种不同但又密切相关的观点。一种是政治的正义观念,而这是他们所有人都要加以确认的。另一种是某种对立着的统合性学说,而这些宗教的、哲学的或道德的统合性学说存在于社会之中。 作为公平的正义具有政治正义观念的三个特征,……他的要求仅限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对它的接收并不以任何特定的统合性学说为前提,以及它的基本理念在公共政治文化中是众所周知的并是从中汲取出来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存在着五个极其重要的事实,……(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的多样性不是一种也许很快就要消失的历史条件,而是民主制度之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性特征;(压迫性的事实)要想维持公众对某种统合性学说的持续忠诚,只有依靠使用国家的压迫性权利,从而随之而来的不仅是官方罪行和不可避免的粗暴和残忍,而且还有对宗教、哲学和科学的败坏;必须至少赢得其政治上活跃的绝大多数公民自由和自愿的支持;它的政治文化通常包含或至少隐含某些基本理念,而从这些基本理念出发,有可能建立起适合于立宪政体的政治正义观念;我们在基本政治价值方面的很多重要政治判断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所以,甚至在经过自由和开放的讨论之后,这种情况也是极不可能出现的,即真诚和理性的人们都能够使用他们的理性能力,以致于所有人都达到同样的结论。 在理性的人们中间,产生理性不一致的根源――我称之为判断的艰难――是存在着许多障碍,以致我们不能在平常的政治生活过程中正确地使用我们的理性能力和判断力。这些障碍包括:( a )证据可能是冲突着的和复杂的。( b )关于他们权重的看法是不一致的。( c )(概念)都是模糊不清和模棱两可的。( d )总体经验肯定是非常不同的。( e )思考的侧重点是非常不同的。 我们就寻求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这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能够赢得理性的重叠共识的支持,从而成为公共证明的基础。 即使对于一个由偏见和愚蠢鼓动起来的统治意志和粗暴压迫普遍流行的社会,我们也不需要对它采取绝望的敌视态度。……这个社会并非按其本性就排斥政治正义和政治的善。我们的社会完全可以是另外一副样子。 三个基本点。……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为一个民主社会而构思出来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将社会的基本结构当作政治正义的主题;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政治自由主义。 基本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是公民在生活前景方面的差别,而这些前景是受这样一些事情影响的,诸如他们所属的社会阶级、他们的天赋、他们受教育的机会以及他们人生过程中的幸运与不幸。 根据什么原则,在被视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中,这些差别能够是合法的,并同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权利的理念相一致? 政治权力被认为是作为一个集体的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的权力。 只有当政治权力是按照一种宪法来行使的时候,它才是合法的,而这种宪法的实质是所有理性的和合理的公民依照他们共同的人类理性都能够加以赞成的。这就是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 我们不是说,一种政治正义观念阐明了能够解决所有合法性问题的政治价值。……然而,至少在宪政实质和基本正义问题上,我们确实追求一种一致同意的基础;而只要在这里至少存在着大体上的一致,我们希望,公民之间公平的社会合作就能够得到维持。 哪里缺少确信,哪里就需要指导。 两个正义原则,它们的最新表述现在应该是这样的:( 1 )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 2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 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同样在第二个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优先于差别原则。这种优先意味着,在使用一个原则的时候,我们假定在先的原则应该被充分地满足。 假设存在着一种天赋的分配,那些拥有同等天资和能力并具有使用这些天赋的同样意愿的人们应该具有相同的成功前景。 拥有相似天赋和动机的人们,应该在修养和成就方面存在着同样的前景。 平等的基本自由是由下面这份清单阐明的: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政治自由、结社自由以及由人的自由和健全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最后,由法治所涵盖的权利和自由。 拥有相似天赋和动机的公民大体上具有影响政府政策和获得政府职位的平等机会。 第一个正义原则适用于宪政实质问题,……第二个正义原则要求公平的机会平等,也要求用差别原则来调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 第一个原则适用于一种功能,第二个原则适用于另外一种功能。在一种功能中,基本结构规定和确保了公民之平等的基本自由,并建立了一种正义的立宪政体。在另外一种功能中,它提供了对自由和平等的公民而言最合适的社会正义和经济正义之背景制度。 正义原则是按照四个阶段的顺序来加以接受和应用的。在无知之幕的后面接受了正义原则;立宪大会阶段;立法阶段;应用的阶段。 第一个正义原则应用于立宪大会阶段,……第二个正义原则应用于立法阶段。 差别原则这个理念在最深的层面上涉及到互惠性。 纯粹背景程序正义……遵守公共承认的合作规则,并履行这些规则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的时候,由此产生的具体商品分配就可被接受为正义的。 (理想的历史过程观)关注社会制度如何运作,以及随时间推移如何需要用正义原则来调整它们以维持背景正义。 作为一种社会过程观,作为公平的正义首先关注于基本结构。 社会是一个不断前进的社会合作机制,就政治正义而言,既没有明确的开端,也没有明确的终结。 公民是生而进入社会的:他们在这里将度过整个人生。 (生活)前景则为三种偶然性所影响:( 1 )出身的社会阶级;( 2 )自然天赋;( 3 )人生过程中的幸与不幸、好运与坏运。 基本善是各种各样的社会条件和适于各种目的之手段,而对于让公民能够全面发展和充分运用他们的两种道德能力,以及去追求他们明确的善观念,这些社会条件和适合于各种目的之手段一般来说是必需的。 人作为公民是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而不是同任何规范观念都毫无关系的纯粹人类。这些善是公民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度过整个人生所需要的东西。 五种这样的善:( 1 )基本的权利和自由;( 2 )移居自由和职业选择自由;( 3 )拥有权威和责任的官职和职位之权力和特权;( 4 )收入和财富;( 5 )自尊。 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即所有公民之平等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公平的机会都得到了保证的社会里,最不利者是指拥有最低期望的收入阶层。 密尔的社会理念,即当社会处于一种正义的稳定状态的时候,其资本积累就会停止。 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不能强迫我们去从事劳动,尽管从物质利益方面看这种劳动是具有高度生产性的。 最不利者是这些人,他们同其他公民共同享有基本的平等自由和公平的机会,但是拥有最少的收入和财富。 《正义论》仅仅考虑了部分服从理论的两个问题,即公民反抗和对参与非正义战争的良心拒绝。从基于性别和种族的歧视和区别中产生出的严重问题没有列入这本书的议事日程,……这确实是《正义论》的一个疏忽,但一个疏忽不是一个错误。 反思平衡理念的作用是检验首要正义原则的可靠性,……看看我们是否能够在反思中认可这些原则在某些个案中得出的判断,而这些个案是为了这种目的而构思出来的,即所谓的反例。 在公共生活中,我们必须避免使用道德应得的观念,而应去寻找一个理性的政治观念来替代它。……合法期望的观念正好就是这样的一个替代者:它属于政治的正义观念。 天赋更好的人被鼓励去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条件是他们应以有利于天赋更差的人善的方式来培养和使用他们的自然天赋。 原始状态模仿了两种东西。首先,它模仿了我们看作公平条件的东西,在这些条件下,作为自由和平等人的公民之代表,一致同意就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达成协议,而这些合作条款用以调节基本结构。其次,它模仿了我们看作对推理所施加的适当限制的东西,基于这种推理,处于公平条件下的当事人可以恰当地提出某些正义的原则,而拒绝另外一些原则。 在每一场合,理性的都优先于合理的,并且绝对地使后者处于从属地位。 理性的被看作是一种基本的直觉的道德观念。 社会的统一性依赖于公民对一种政治正义观念的接受,并以同这种正义观念相协调一致的方式来使用善观念。它不依赖于一种完全的善观念,而这种善观念根植于统合性学说之中。 无知之幕同原初状态中的其他条件一起,消除了人们在讨价还价地位方面的差别。……公民仅仅被表现为自由平等的人:他们拥有最低限度的两种道德能力和其他能力以使自己最终身为社会合作的正式成员。 原初的协议就包含两个部分:( 1 )首先,关于基本结构之政治正义的原则所达成的协议;( 2 )其次,关于推理的原则和证明的规则所达成的协议。 作为公平的正义所表达的政治价值包括两类,……( 1 )第一类政治价值――政治正义的价值――属于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它们包括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的价值,公平的机会平等的价值,社会平等和互惠性的价值等等。( 2 )第二类政治价值――公共理性的价值――属于公共研究的指导方针以及为确保这种研究是自由的、公共的、信息畅通的和理性的而采取的步骤。 两种相互对照的社会理念占有一种显著的地位:一种是作为自由平等公民之间的社会合作之公平体系的社会理念(社会契约论),另外一种是作为生产出以总额计算的最大善之社会体系的社会理念(功利主义)。 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目标是针对功利主义、至善主义和直觉主义构思出另外一种政治正义的观念。 可以用极端自由主义来称呼布坎南、高西尔和诺齐克,而布坎南和高西尔也是明确的契约论者。 最大最小化规则的陈述:它要求我们确认出每一种可能的选择的最坏结果,然后接受这样的选择,即这种选择的最坏结果比所有其他选择的最坏结果都更好。 存在着某些我们无法放弃的东西,它们是不能讨价还价的。 任何基本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因为这些自由在特殊的场合可能会相互冲突,所以它们的要求必须加以调整,以使之成为一个一致连贯的自由体制。 宪法一劳永逸地保证了平等的基本自由。 在冒险的场合,评估概率时存在着客观有据的基础,……在非确定性的场合,就没有这样的客观基础,而它的基础可能是高度直觉的和粗略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不否认功利功能的观念能够被用来表达作为公平的正义。确实,我认为任何正义观念都能够被表达为对一种经过适当修正的功利功能的最大化。……我们必须坚持作为公平的正义本身并不是功利主义的。 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一种基本自由只能为了一种或更多的其他基本自由而被限制,而绝不能为了更大的公共善而被限制,这种更大的公共善被理解为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之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更大净总额。 任何基本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当它们相互冲突的时候,它们就可以被限制。……无论这些自由被如何加以调整,最终的自由体制应该被确保对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 基本自由仅仅被调节的时候,这些自由的优先性并没有受到侵犯。 我们应该仅仅将真正非常重要的自由算作基本自由。 《正义论》的一个严重缺点是,在对基本自由进行说明的时候,他提出了两个不同的然而冲突着的标准,而这两种标准都是无法令人满意的。一种标准规定,这些自由应该达到范围最广的自由体制;另外一种标准要求我们采纳平等公民合理代表的观点,然后按照这种公民的合理利益来规定自由的体制。 (基本自由)的标准是这样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应该保证所有公民都拥有平等的社会条件,而在我们提到的两种基本情况中,这些社会条件对于他们两种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充分而灵活的运用是极其重要的。( 1 )第一种基本情况同获得正义感的能力有关,它所关注的问题是将正义原则应用于基本结构及其社会政策。( 2 )第二种基本情况同获得善观念的能力有关,它所关注的问题是公民在整个人生过程中将其实践理性的能力运用于形成、修正和合理地追求他们的善观念。( 3 )起保持和支持作用的基本自由――人的自由和统一以及由法治所涵盖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同这两种基本情况相关联。 一种基本权利是持有和拥有个人财产的独占使用权。……它能够赋予人格独立和自尊感以足够的物质基础,而人格独立和自尊感对于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使用是极其重要的。 一个稳定立宪政体的三个本质要求……第一个要求是,应该一劳永逸地确定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且安排好它们具体具体的优先性;第二个要求是,它的政治观念不仅应该阐明一种共享的公共理性基础,而且如果可能的话,也应该阐明一种明确的公共理性基础,而这种公共理性基础凭自己本身就能被公共地视为十分可靠的;第三个要求是,它的基本制度应该发扬政治生活中能发挥合作功能的各种美德:合乎理性和公平感的美德,和解精神和与人为善的美德。 正义不仅必须是受到了公平对待,而且必须也被看作是受到了公平对待。 正义原则表达了一种互惠性的理念,而这种理念正是功利原则中所缺少的。 秩序良好的社会可能达到的公共性的三种层次:( 1 )第一个层次是公民对正义原则和公共知识的相互承认,这种公共知识是,基本结构的制度实际上能够达到这些正义原则的要求。 (2) 第二个层次是,在原初状态中的当事人选择了这些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公民对一般事实的相互承认。( 3 )第三个层次是对作为公平的正义基于自身而得到的完全证明的相互承认。 (功利原则)是一种最大化的集合原则,而不具有任何趋向于平等或互惠性的内在倾向。 政治的正义观念必须对社会组织和经济效率加以考虑。当从平等分配出发的这些人能够有效率地工作以改善每一个人的处境的时候,当事人将会接受收入和财富方面的不平等。 差别原则表达了这种理念,即从平等的分配出发,更有利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以有损于更不利者变得更好的方式而变得更好。 隐含在它(差别原则)里面的一个更深刻的互惠性理念是,除非以有利于包括最不利者在内的每一个人的方式,社会制度不应该利用自然天赋的偶然性、社会出身的偶然性以及一生当中幸运或不幸的偶然性。 只要天赋更好者能够以有助于所有人特别是天赋最差者的善的方式来培养和使用他们的天赋,那么天赋更好者应被鼓励去继续追求更多的利益。这种互惠性的理念是隐含在这种理念之中的,即将自然天赋的分配看作一种公共的财产。 稳定的社会合作依赖于这一事实,即大多数公民认为其政治秩序是合法的,或至少不是非常不合法的,从而自愿地遵守它。 反对有限功利原则的根据:不确定性;功利原则对更不利者比差别原则对更有利者所要求的东西更多;某些最低保障的观念同有限功利原则是不相容的。 差别原则需要的是这样一种最低保障,即它同整个社会政策一起能够最大程度地改善最不利者的终身生活前景。 卢梭对这个问题(不平等)所提出的解决办法,而这种办法也是作为公平的正义所遵循的:在政治社会中,基本的地位应该就是平等的公民地位,而所有人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都拥有这种地位。 因为我们是作为平等的公民,所以我们才拥有进入公平程序的公平机会,而基本结构依赖于这种公平程序。这样,平等的理念本身在最高的层面上就具有重大意义:它探讨政治社会本身是否被理解为自由平等的人们之间持续的社会合作之公平体系,或者被理解为某种其他的东西。只有从平等公民的观点出发,对其他不平等的证明才能够被加以理解。 在最高的层面上,在某些最基本的方面,公民是平等的。在最高的层面上,平等体现在,公民相互承认是平等的并相互视为是平等的。……他们的社会契约就是他们公共的政治承诺,即他们承诺来维护他们之间平等关系所需要的条件。 差别原则通常并没有得到人们明确的赞同,确实,它没有显示出在当代的公共政治文化中能够得到多少支持。然而,我相信它值得加以研究:它拥有许多值得向往的特征,并以一种简明的方式阐述了政治正义观念所需的互惠性理念。 严格演绎推理的理想是无法完全达到的。……我们所能做的最好事情就是说,这些已经加以考虑的东西是一些最重要的东西。 判断需要充分的信息和推理的指导。 秩序良好的民主政体就是指在它的基本结构中体现了正义原则。 财产所有的民主实现了有两个正义原则所表达的全部主要的政治价值,而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则做不到这点。我们认为这种民主是取代资本主义的一种选择。 五种被视为社会体系的政体:( 1 )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 2 )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 3 )带有指令性经济的国家社会主义;( 4 )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 5 )自由(民主)社会主义。 ( 1 )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仅仅保证形式的自由,而否认平等的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公平的机会平等;( 2 )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也否认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尽管它对机会的平等还有某种程度的关切,但是缺少达到机会平等所需的相应政策;( 3 )带有指令性经济的国家社会主义违反了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更不用提这些自由的公平价值了;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和自由社会主义,它们的理想描述包含了用以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安排。 财产所有的民主之背景制度力图分散财富和资本的所有权,……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则准许一个由很少人组成的阶级来垄断生产资料。 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能做到这点,不是依赖于在每一时期结束的时候将收入再分配给那些拥有更少收入的人,而是依赖于在每一时期开始的时候使生产性资产和人力资本的所有权都分布得更为广泛,而所有这些都是在公平的机会平等背景下进行的。 正当与善是互补的,这两者对于任何正义观念都是缺一不可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存在着六个善观念:(1)合理性的善观念;(2)基本善的观念;(3)可容许的善观念;(4)政治美德的观念;(5)政治善的观念;(6)社会联合的善观念。 公民人本主义是一种亚里士多德主义:它主张,我们是社会的甚至政治的生物,……使它成为一种统合性的哲学学说,从儿童作为一种政治正义观念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不相容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同自由主义传统(由贡斯当和柏林所代表的)是一脉相承的,而这种自由主义传统认为,比如说,同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现代人的自由)相比,这些平等的政治自由(古代人的自由)一般来说具有更少的内在价值。 在现代的民主社会中,政治不是生活的中心,而在雅典的城邦国家中,对于当地出生的男性公民来说,政治确是生活的中心。 公民人本主义将参与政治生活规定为首要的人类善。 古典共和主义主张,为了民主自由的安全,包括非政治生活的自由(现代人的自由)的安全,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即需要具有为维持立宪政体所要求的政治美德的公民的积极参与。 古典共和主义不包含任何统合性学说,所以它同政治自由主义是完全相容的,同作为公平的正义也是完全相容的。 关于人和社会的观念更充分清楚地表达在宪法的公共宪章之中,……(公民)是通过关注在一些重大宪法案件中法官如何解释这些涵义以及这些涵义如何被各种政党一再确认来获得这种了解的。如果有争议的司法决定引起了深入细致的政治讨论,而在讨论过程中是按照宪法原则来理性地辩论它们的是非曲直,那么这些有争议的决定通过吸引公民参与公共辩论而发挥了一种极其重要的教育作用。 必须对基本自由与这些基本自由的价值之间做出如下区分:这些自由对所有公民都是相同的,而对一种更少的自由如何加以补偿的问题根本就提不出来。但是,这些自由的价值,即以基本善的指标来衡量的这些自由的有用性,则对所有公民不是相同的。 任何社会在自身之内都无法包容所有的生活方式。 正如伊赛亚・伯林长期以来一直主张的那样,没有代价的社会世界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没有任何社会世界能够不排斥某种生活方式,而这种生活方式以具体的方式体现了某些基本价值。 (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最终阶段就会实现这个格言:“各尽所能,各取所需。” 正义的储蓄原则适用于世代与世代之间,而差别原则适用于世代之内。 差别原则的一个特征是,它不要求一代一代的连续经济增长。 社会应该是一种世代与世代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所以就需要一种指导储蓄的原则。 密尔认为,在他那个时代,家庭是一个培养男性专制主义的学校。 家庭和其他团体的成年成员首先是平等的公民。 如果所谓的私人领域被说成是一种不受正义支配的空间,那么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东西。 ( 1 )平等的政治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以及其他自由,对于公民正义感的发展和运用是必要的;( 2 )平等的公民自由、良心自由、结社自由、职业的选择自由以及其他自由,对于公民追求善观念的能力之发展和运用是必要的;( 3 )收入和财富是一般意义上的适合于所有目的的手段,是为了达到范围更广的目的而需要的。 基本善指标的这三个特征能够赋予两个正义原则以某些灵活性。第一,在原初状态中所能进行的思考里,这些善并没有得到详细的规定;第二,收入和财富的基本善不应该仅仅按照个人收入和私人财富来加以判定。第三,基本善的指标是这些善在一个完整人生过程中的期望指标,而这些期望被认为是同基本结构内的相应社会地位联系在一起的。 diaojm 发表于 2004-10-15 23:18 阅读全文 | 评论(0)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正义论》(2) -[读书摘记] 公民们如果知道什么事情要受罚,并知道这些事情是在他们可做可不做的能力范围之内的,他们就可以相应地制定他们的计划。 责任原则不是建立在这样一个观念上:即认为惩罚主要是报复和恐吓。相反,责任原则被看成是为了自由本身。 亚里士多德评论说,具有一种正义感是人的一个特征,他们对正义的共同理解造就了一个城邦。 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 在原初状态中,各方会接受这种原则(家长式统治的原则)以保护自己在社会中免受自己的理智和意志力的软弱动摇之害。 家长式干预必须由理性和意识的明显先天不足或后天损失来证明其正当性。 家长式原则是一种克服我们自己的非理性的保护措施。 (重新表述第一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优先的规则 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①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②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正义原则也是康的意义上的绝对命令。因为康德把一个绝对命令理解为一个行动原则,这个行动原则是根据一个人作为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而被运用到他身上的。 推出正义原则和绝对命令时没有以任何偶然因素作为前提。 我们把原初状态看成是本体自我理解世界的一种观察点。 原初状态可以被看成是对康德的自律和绝对命令观念的一个程序性解释。 我们想用一种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正义观,来解释社会价值,解释制度的、共同体的和交往活动中的内在善。 社会制度应当这样设计,以便事情无论变得怎样,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 设想政府被分为四个部门。……配给部门是要保持价格体系的有效竞争性,并防止不合理的市场权力的形成。……稳定部门努力实现合理充分的就业,使理想工作者均能找到工作,……确定最低受惠值是转让部门责任。……分配部门,其任务是通过税收和对财产权的必要调整来维持分配份额的一种恰当正义。……设想,政府有一个第五部门,即交换部门,它由一个关注不同的社会利益及其对公共利益的偏爱的专门的、有代表性团体构成。 财富遗产的不平等跟智力遗传的不平等一样并非本质上是不正义的。……这两种不平等都应该经可能地满足差别原则。 遗产所造成的不平等对较不幸运者亦有利,且又和自由及机会的公正平等相协调,那么这种遗产就是可容许的。 共同体的成员能够一起寻求公共利益,直到它们的边际值等同于私人利益的边际值为止。 每一代都从前面的世代获得好处,而又为后面的世代尽其公平的一份职责。 不能证明下述偏爱为正当,即仅仅因为一种较小的目前利益在时间位置上较近,就宁可要它而不要一种较大的长远利益。 关于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最后陈述: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 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 ② 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 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 ① 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 ② 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 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 ① 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 ② 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一般的观念 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正义即为由德性决定的幸福。 正义体系回答了人们有权要求什么的问题;满足了他们建立在社会制度之上的合法期望。 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分配中的地位,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初始地位一样。 每个人都应该得到按正义原则规定他有资格得到的东西,这些东西并不要求平等。 尼采《不合时宜的思考》:人类必须不断地工作以产生伟大的人类个体,除此之外没有别的任务。 两种目的论(至善论和功利论)。 从正义论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自然义务是支持和发展正义制度的义务。这个义务有两个部分:第一,当正义制度存在并适用于我们时,我们必须服从正义制度并在正义制度中尽我们的一份职责;当正义制度不存在时,我们必须帮助建立正义制度。 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公民一般都具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这一公开的认识,是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它有助于稳定正义的社会安排。 不正义的社会安排本身就是一种强迫,甚至是一种暴力,对它们的同意并不具有约束力。 (社会地位较高的人)最可能获得政府公职,利用立宪制度所提供的各种机会。因此,他们必须更严格地受到正义制度体系的约束。 正如一种现存宪法所规定的立法的合法性并不构成承认它的一种充足理由一样,一个法律的不正义也不是不服从它的充足理由。当社会基本结构由现状判断是相当正义时,只要不正义法律不超出某种界限,我们就要承认它们具有约束性。 不服从是否被证明为正当的问题依赖于法律和制度不正义的程度。 只要某些不正义的法律和政策不超过某种不正义的限度,我们维持正义制度的自然义务就约束我们服从不正义的法律和政策,或至少不运用非法手段来反对它们。 在选择一种正义宪法、并采纳某种形式的多数裁决规则时,各方为了从一种有效的立法程序中得到利益,就接受了容许在彼此关系的知识和正义感方面的不足将带来的危险。 他们只是在某些条件下同意容忍不正义法律。……不正义政策所造成的困苦都不应太重。 我们有一种礼貌的自然义务,即不把社会安排的缺陷当作一种不遵守它们的现成借口,也不利用规则中不可避免的漏洞来促进我们的利益。……没有对这种义务的某种承认,相互信任和自信就可能不复存在。 在一近于正义的状态中,只要不正义法律不超过某些界限,那么在正常情况下我们就有遵守不正义法律的义务。 某种形式的多数裁决规则被证明是用来保障正义而有效的立法的可行的最佳方法。……如果少数裁决规则被允许,那么我们就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确定究竟哪个少数拥有决定权。 有理性的代表们也经常会得出不同的结论,那么理想条件下投票就是必需的。 大多数参与这一程序并执行它的规定的人都将赞成某一法律或政策,那么这个法律或政策就是足够正义的,或至少不是不正义的。 理想的程序中的专家,是一些由于他们的公正而能够采取客观态度的理性立法者。 立法代表也受到知识和推理能力的限制。 讨论是一种联结信息并扩大论据的方法。 理想市场的目的是效率,而理想立法程序的目的是正义。 公民可能不得不遵守已制定的政策,但他并没有被要求认为这些政策是正义的。 采纳多数裁决规定是因为它是实现由正义原则预定的某些目的的最可行方法。 非暴力反抗( civil disobedience )的问题只产生于多少是正义的民主国家中;是对那些承认并接受这一宪法的合法性的公民而言。 我首先把非暴力反抗定义为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 非暴力反抗是在忠诚于法律的范围内表达对法律的不服从。 良心的拒绝不是必然建立在政治原则上;它可能建立在那些与宪法秩序不符的宗教原则或其他原则之上。 非暴力反抗的论证。第一条件涉及到作为非暴力反抗的恰当对象的各种错误的性质。……第二个条件是:我们可以假设对政治多数的正常呼吁已经真诚地做过了,但是没有取得效果。……(第三个条件)对参与非暴力反抗的范围要有一种限制,即这种反抗不能导致破坏对法律和宪法的尊重,因而不能产生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不幸的后果。 我们不需要一种无条件的和平主义,而是需要在某些环境中有鉴别地、有良心地拒绝参与战争。 正义与善是一致的,至少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环境中是一致的。 把定义看作使每类事物标记出可以据以评价其中各个具体事物的一套性质。 合理选择的原则之一是推延原则:如果我们想将来在几件事情中选择一件想作的事情但又不能确定选择哪一件的话,我们现在就应当这样地来做计划,既要使那些选择可能都对我们敞开大门。……合理选择的第二个原则是(蕴涵原则):假如一个计划的实施除能实现另一个计划的所有欲望目标之外还能实现一个或更多的其他目标,它就是比另一个计划更可取的。……第三个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较大可能性原则。……某些目标由一种计划实现的机会较之由另一种计划实现的机会更大一些;同时,该计划实现其余目标的可能性也并不比第一个计划实现它们的可能性更小。 我们必须最终为我们自己来作选择。 合理的计划,是他根据审慎的合理性所愿意选择的一项计划。 我们应当把我们的一生看作一个整体,一个理性主体的活动贯穿于一生的全部时间之中。 一个理性的人总是使自己这样地行动,以便无论事情后来会变得如何他都永远不需要责备自己。 (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如其他条件相同,人们总是以运用他们已经获得的能力为享受,而这一享受又提高他们的已经获得的能力并使其具有更复杂的形式。 随着一个人的能力与日俱增,随着他训练这些能力并学会如何去运用这些能力,他在一定阶段上将变得乐于选择他能从事的需要他运用他新获得的能力的较复杂的活动。 一旦一个人从事着一项从属于某个活动链条的活动时,他总是倾向于沿着链条向上运动。 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认为人类最重要的特征在于,他们的活动不仅仅由肉体需要驱动,而且由从事活动的欲望驱动。 一个人的善就是一项合理的生活计划的成功的实施。 好人就是在各种各样的角色中尤其是在那些被认为是较重要的角色中表现得好的人。 最为重要的基本善是自尊的善。 自尊所具有的两个方面。首先,……它包括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价值的感觉,以及他的善概念,他的生活计划值得努力去实现这样一个确定的信念。第二,……自尊包含着对自己实现自己的意图的能力的自信。 对每一个人来说,总有一些它从属于其中的团体,在这些团体之内,他那些对他说来是合理的行为得到他人的公认。这样我们就获得了一种感觉,即我们日常所做的是值得去做的。而且,社团纽带也加强着自尊的第二个方面,因为他们倾向于减少失败的可能性并且当发生不幸时提供着抵制自我怀疑的力量。 悔恨是由我们认为对我们是善的那些东西的损失或缺乏而引起的一般感情,而羞耻则是由于对我们的自尊的打击而产生的情感。 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它的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开的正义观念有效地调节着的社会。 (弗洛伊德)认为儿童获得道德态度的过程是以恋母情节和由此产生的深刻冲突为中心的。 密尔:公正社会的安排对我们来说如此适合,以致这个社会明显地需要的任何东西都像一种自然必然性一样被我们接受了。 道德发展系列中的第一个阶段我将称之为权威的道德。……道德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社团的道德。……(第三阶段是)原则的道德。 爱另一个人,这意味着不仅要关心他的要求和需要,而且要肯定他自己的人格价值感。 有利于儿童的道德学习条件似乎有以下几点。第一,父母必须爱孩子,必须是他崇拜的价值目标。……第二,他们必须按照孩子的理解水平清楚地说明那些他们能接受的规则。此外,只要他们的命令的理由能被理解,他们即应当说出这些理由,同时,只要这些准则对他们也适用,他们自己也必须遵守这些准则。 社团道德的内容所具有的特征是合作德性:正义和公平,忠诚与信任,正直和无偏袒。 (三个心理学法则:) 第一法则:假如家庭教育是正当的,假如父母爱那个孩子,并且明显地表现出他们关心他的善;那么,那个孩子一旦认识到他们对于他的显明的爱,他就会逐渐地爱他们。 第二法则:假如一个人由于获得了与第一法则相符合的依恋关系而实现了他的同情能力,假如一种社会安排是公正的并且被人们了解为公正的,那么,当他人带着显明的意图履行他们的义务和职责并实践他们的职位的理想时,这个人就会发展同社团中的他人的友好情感和信任的联系。 第三法则:假如一个人由于形成了与第一、第二条法则相符合的依恋关系而实现了他的同情能力,假如一个社会制度是公正的并且被人们了解为公正的,那么,当这个人认识到他和他所关心的那些人都是这些社会安排的受惠者时,他就会获得相应的正义感。 实行功利主义原则会破坏失败者的自尊,尤其是当他们已经陷于不幸的时候。 功利主义原则摈弃互惠原则而直接地借助同情能力作为公正行为的基础。 道德的人有两个特点:第一是有能力获得一种关于他们的善的观念;第二是有能力获得一种正义感,一种在正常情况下有效地应用和实行正义原则的欲望。 所人们是平等的,这就是说在没有强制原因的条件下,任何人都没有受到特殊对待的权利。 我们最终是在我们能独立地由此出发的合理根据之上把握着一种正义概念的。 人类的一个特征就是没有一个人能够做到他可能做的一切;更不可能做到任何其他的人所能做到的一切。每个人的潜在性比他所希望去实现的要更大。 人是历史的存在物,就是说生活在任何一个时间里的个人的能力的实现要利用一长段时间中许多代人的合作。 理性的个人不受妒忌支配。 正义原则引起的可原谅的一般妒忌不会达到令人担心的程度。 尽管绝对提高经济利益的欲望会下降,人们对他们在财富分配中的相对地位的关心仍将存在。 当我们的合理计划在顺利进行、当我们的更重要的目标正在实现、当我们有理由确信我们的好运将继续下去时,我们是幸福的。 幸福有两个方面:一是一个人努力实现的一项合理计划的顺利实施;二是他的心灵状态,他的有正当理由的信心,这种理由就是他的成功将持续下去。 幸福包含某种活动成就和对结果的一种合理确信。 在功利论中,每个人在具有充分的知识的条件下无障碍地制定他的合理计划,同时,社会最大限度地提高人们制定出来的计划的总的实现。另一方面,在作为公平的正义这里,所有的人都先一致同意一些原则,他们的相互要求应当依据这些原则来解决。 我试图建立一种使我们能够理解和估价这些对于正义的优先地位的情感的理论。 尽管它当然不是一个十分令人满意的理论,但我相信,它提供着一种可代替迄今一直在我们的道德哲学中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观点的选择对象。 2004-9-30 于公寓楼 diaojm 发表于 2004-10-02 15:33 阅读全文 | 评论(0)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正义论》(1) -[读书摘记] 正义论 [美]约翰・罗尔斯 著 何怀宏 何包钢 廖申白 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作者简介: 约翰・罗尔斯( John Rawls 1921 ―),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论文有《作为公平的正义》( 1958 )、《宪法自由和正义观念》( 1963 )、《正义感》( 1963 )、《非暴力反抗》( 1966 )、《分配的正义》( 1967 - 1968 ) 内容摘记: 本书的目的解释如下: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占优势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那些批评他们的人……并没有建立起一种能与之抗衡的实用和系统的道德观。……我们也并没有把握一定能达到另一种更好的观点,但没有理由不试一试。 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 我并不认为我提出的观点具有创始性,……我的意图是要通过某些简化的手段把它们组织成一个一般的体系,……使人们更清楚地看到那隐含在契约论传统中的这一可作替换的正义观的主要结构性特点,并指出进一步努力的途径。 我的目标是要确立一种正义论,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理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绝不妥协的。 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在那里:( 1 )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2 )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 一种正义观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可取是因为它的更广泛的结果更可取。 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类不平等是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它们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影响到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然而人们大概并不能通过诉诸功过来为这类不平等辩护。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做到下一点我就满足了:为一个被理解为暂时同其他社会隔绝的封闭社会的基本结构,概括出一种合理的正义观来。 我们主要考察那些调节着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原则。 一种对于基本结构的正义观是值得为自身的缘故而拥有的,不应当因为它的原则不能到处适用就放弃它。 这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我将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 justice as fairness )。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 (原初状态 original position )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这一状态的一些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的心理倾向。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 veil of ignorance )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原始状态是恰当的最初状况,因而在他那里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这说明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名称的性质:它示意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还有一个特征,它把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设想为是有理想的和相互冷淡的。……理解为对他人利益冷淡的个人。……原初状态必须具有这样一种特征:在那里规定是被广泛接受的。 一旦正义原则被设想为是从一种平等状态中的原初契约中产生出来的,功利原则是否会被接受就成为问题了。……人们决不会同意这样一个原则:只是为了受某些人享受较大的利益就损害另一些人的生活前景。 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 减少一些人的所有以便其他人可以发展――这可能是策略的,但不是正义的。 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 契约论术语的优点是它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即可以把正义原则作为将被有理性的人们选择的原则来理解,正义观可以以这种方式得到解释和证明。正义论是合理选择理论的一部分,也许是它最有意义的一部分。而且,正义的原则处理的是分享社会合作所带来的利益时的冲突要求,它们适用于在若干个人或若干团体之间的关系。“契约”一词暗示着这种个人或团体的复数,暗示必须按照所有各方都能接受的原则来划分利益才算恰当。“契约”的用语也表现了正义原则的公开性。……最后,契约论还有一种悠久的传统。 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不是一种完全的契约论。 原初状态是恰当的最初状态,这种状态保证在其中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 如果理性的人在这种最初状态中选出某种正义观的原则来扮演正义的角色,这种正义观就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合理。 契约论方法的目标就是要把对可接受的正义原则有意义的约束联为一体。理想的结果将是:这些条件决定一组独特的原则;但如果它们足以排列一些主要的传统社会正义观念,我也就满足了。 想象一个所有人都被剥夺了这种信息的状态。这种状态排除了对那些会使人们陷入争吵、使自己受自己的偏见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这样,我们自然就达到了“无知之幕”的概念。 任何时候我们都能进入原初状态,只要遵循某种程序。 假定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的平等是合理的,也就是说,所有人在选择原则的过程中都有同等的权利,每个人都能参加提议并说明接受它们的理由。 我并不要求提出的正义原则一定要是必然真理或来自这种真理。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它的证明是一种许多想法的互相印证和支持,是所有观念都融为一种前后一致的体系。 某些正义原则得到证明是因为它们将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 亨利・彭加勒《科学的价值》:我们需要一种能力使我们能从远处看到目标,这种能力就是直觉。 (古典功利主义):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他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哈奇逊《探讨》:那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是最好的行为;反之,那以同样的方式带来悲惨的行为是最坏的行为。 功利原则:一个社会,当它的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的净余额时,这个社会就是安排恰当的。 (目的论)首先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东西,然后再把正当定义为增加善的东西。 目的论理论是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这意味着两点,第一,目的论把我们考虑的有关何物为善的判断作为一种分离的可以为常识直觉地加以辨别的判断来解释,然后,又提出正当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已经指定的善的东西。第二,目的论使一个人无需参照何为正当来判断事物的善。 根据说明善的观念的不同方式,目的论理论也是不同的。如果善被看作是使人的优越性通过各种不同文明形式得以实现,我们就有了所谓的至善主义。……如果善被定义为快乐,我们就有了快乐主义;如果被定义为幸福,我们就有了幸福论。 功利主义观点的突出特征是: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达到功利主义的最自然方式,就是对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采取对一个人适用的合理选择原则。 社会的每一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把不同的人当作一个人来计算他们的得失的方式是被排除的。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 承认存在着目标互异的众多个人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我们就不会期望社会选择的原则会是功利主义的。 达到满足的最大净余额的问题绝不会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产生,这个最大值原则在这里完全是多余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当的概念是优先于善的概念的。 那些需要违反正义才能获得的利益本身毫无价值。 (功利主义)在决定一个正义社会应鼓励什么样的道德性格的问题时非常依赖于自然事实和人类生活中的偶然因素,而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道德理想则较深刻地孕育在伦理学理论的首要原则之中。这正是自然权利观点(契约论传统)对立于功利理论的一个特点。 我们把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设想为一个由那些人们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将选择的原则来调节的互利互惠的合作体系,而在古典功利主义的理论中,组织良好的社会则被设想为一种对社会资源的有效管理,这种管理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由公平的观察者从许多既定个人欲望体系造成的总的欲望体系的满足。 直觉主义理论就有两个特征:首先,它们是由一批最初原则构成的,这些最初原则可能是冲突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给出相反的指示;其次,它们不包括任何可以衡量那些原则的明确方法和更优先的规则,我们只是靠直觉,靠那种在我们看来是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决定衡量。 我们也许能把原则放入一种词典式的序列中去。这是一种要求我们在转到第二个原则之前必须充分满足第一个原则的序列。 让我们假定,每个达到某一年龄和具有必要理智能力的人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都会建立一种正义感。 传统正义观――例如功利的和完善的正义观。 正义观只是一种理论,一种有关道德情感的理论,它旨在建立指导我们的道德能力,或更确切地说,指导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 所有的理论大概都有错误。不论何时,真正的问题是已提出的观点中哪一个在各方面都最好地接近真实。 尽管功利主义很容易引起连续不断的怀疑和担心,它却始终占据着这样一种支配地位。我相信,这种特殊情况的原因在于:人们一直没有提出什么建设性的替换理论。……我想,恰当设计的契约论也许能够填补这一空白,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就是朝着这个方向的一个努力。 正义论可以划分为两个主要部分:( 1 )一种最初状态的解释和一种可用于其间的选择的各种原则的概述;( 2 )一种对实际上要采用哪个原则的论证。 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和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 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 一种制度,其规范的公开性保证介入者知道对他们互相期望的行为的何种界限以及什么样的行为是被允许的。存在着一个决定相互期望的共同基础。 社会总体系如果只包含一个不正义部分,那么它就并非与那个部分是同等地不正义的。 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不管它们的实质性原则是什么,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之为形式的正义。如果我们认为正义总是表达着某种平等,那么形式的正义就意味着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适用于那些属于由它们规定的阶层的人们。 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并不足以保证实质的正义。……然而,形式的正义却排除了一些重要的非正义。 即使在法律和制度不正义的情况下,前后一致地实行它们也还是要比反复无常好一些。 (我相信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的首次陈述如下: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 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公民的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一次序意味着:对第一个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 (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基本的善――及分配预计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想要的东西。 基本善是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 不允许在基本自由和经济社会收益之间进行交换。 我们不能根据处在某一地位的人们的较大利益超过了处在另一地位的人们的损失额而证明收入或权力方面的差别是正义的。 ( 巴莱多最佳原则 Pareto Optimality) 认为,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状况变好的同时不可能不使其他人状况变坏时,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 那些处在才干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亦即不管他们生来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 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 要求地位开放的理由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效率的理由。 地位开放的原则是不允许有任何限制的。它表达了这样的信念:如果某些地位不按照一种对所有人都公平的基础开放,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们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的感觉就是对的。 首要的分配问题是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社会被解释为一种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其基本结构是一个公开的规范体系,它确定一种引导人们合力产生较大利益,并在此过程中分派给每一合理要求以应得的一份的活动方案。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 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 纯粹程序正义的一个明确特征是:决定正当结果的程序必须实际地被执行,因为在这些情形中没有任何独立的参照它即可知道一个确定的结果是否正义的标准。 差别原则解决了人际比较中的某些困难。……首先,只要我们能鉴别出最少受惠的代表人,然后就仅需要对福利的通常判断就够了。 差别原则就对我们有关福利的判断的精确性要求的少些。我们在设计一个基本的衡量时决不需要计算利益的总额。 基本的善( primary goods ),……是那些被假定一个理性的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都需要的东西。 基本的社会善在广泛的意义上说就是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另一种很重要的主要善是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感)。 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 合理的计划就是一个不可能再有改善机会的计划。 当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并不知道他们的善的观念时,我假定他们知道他们较喜欢基本的而非次要的善。而这一知悉足以使他们知道怎样在原初状态中推进他们的利益。 唯一与我们有关的指标问题只是最少受惠阶层的指标。……细致地确定对各种较有利地位的衡量是不必要的,只要我们确信他们是较的就够了,而这常常是容易做到的,因为它们常常拥有较多的各种基本善,较大的权力和财富也倾向于结为一体。……指标的问题大都可以归结为衡量最不利者,衡量那些拥有最少的权力和收入的人们的基本善的问题。我们做这件事的办法是通过以一个人代表这一群体,……我们承认依靠了我们的直觉能力,然而这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我们的目的是以合理的慎思来代替道德判断,是对直觉的诉诸较受限制和较为集中。 (作为公平的正义认为)人们按照这样一种原则来分享基本的善:一些人可以拥有较多的善,如果这些是通过改善那些拥有较少的善的人的境况的方式而获得的。 差别原则要求较有利者的较高期望有助于最不利者的生活前程。 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一结构在划分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时使某些出发点比另一些出发点更为有利,两个正义原则要调节的正是这些不平等。 两个正义原则试图减轻自然的偶因和社会的机遇的任何影响。 怎样确定最不利的群体( the least fortunate group )。……一种可能的办法是选择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比方说不熟练工人的地位,然后把所有那些与这一群体同等或收入和财富更少的人们与之合在一起算作最不利者。……另一个办法是仅仅通过相对的收入和财富而不管其社会地位来确定。……这两个定义中的任何一个,或它们的某种结合,都能足够好地服务于我们的理论。 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哪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 差别原则当然不是补偿原则,它并不要求社会去努力抹平障碍,仿佛所有人都被期望在同样的竞赛中在一公平的基础上竞争。 差别原则将分配教育方面的资源,以便改善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如果这一目的可通过更重视天赋较高者来达到,差别原则就是可允许的。 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在天赋上占优势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份较高而得益,而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费用和用他们的天赋帮助较不利者得益。 如果我们希望建立这样一个社会体系,它使任何人都不会因为它在自然资质的分配中的偶然地位或者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补偿利益,我们就被引导到差别原则。 自然资质的分配无所谓正义不正义,人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不正义。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正义或不正义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 在作为一种公开规范体系的合作体制和由它建立的各种期望的条件下,那些希望改善自己的条件,做了这一体制宣布要奖赏的事情的人,是有权利获得他们的利益的。 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优势,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最初有利出发点一样。 与自由、平等相比较,博爱观念在民主社会中地位较次要。 把自由、平等、博爱的传统观念与两个正义原则的民主解释如此联系起来:自由相对应于第一个原则;平等相对应于与公平机会的平等联系在一起的第一个原则的平等观念;博爱相应于差别原则。 各种自然义务可举例如下:当别人在需要或危险时帮助他的义务(假定帮助者能够这样做而不必冒太大的危险或自我牺牲);不损害或伤害另一个人的义务;不施以不必要的痛苦的义务。 自然义务的特征是它们在用于我们时并不涉及我们自愿的行为。 自然义务的另一个特征是它们不管人们隶属于什么制度而始终有效,它们在所有作为平等的道德个人中间得到公认。 必须确认:在给定的各方的环境,他们的知识、信仰、利益的情况下,一种基于这些原则的契约,相对于其他可选择原则来说,是每个人实现他的目标的最好方式。 原初状态是这样定义的:他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我们应当向一种有几何学全部严密性的道德几何学努力。不幸的是,我将做的推理离此还差得很远,因为它从头至尾都是高度直觉的,但在心里抱有这样一个欲达到的理想还是重要的。 虽然两个正义原则可能优于那些已为我们所知的观念,但或许某些迄今尚未被描述过的原则比它们还要好。 两种功利原则形式(古典原则和平均原则)。 处在一种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 1 。最大平等自由的原则 2 。( a )机会的平等的原则 ( b )差别原则 正义的环境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正常条件:在那里,人类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由于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能过一种比他们的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就存在一种利益的一致;又由于人们谁也不会对怎样分配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无动于衷,这样就有存在一种利益的冲突。如此就需要有一些原则来指导人们在决定利益划分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安排中进行选择,来签署一份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协议。 假定,众多的个人同时在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内生存,他们的身体和精神能力大致相似,或无论如何,他们的能力是可比的,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压倒其他所有人。他们是易受攻击的,每个人的计划都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的阻止。最后,在许多领域都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的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致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那样艰险,以致有成效的冒险也终将失败。 我常常强调客观环境中的中等匮乏条件,强调主观环境中的相互冷淡或对别人利益的不感兴趣的条件。……只要相互冷淡的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互相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 他们不必考虑他们生命的恒久的影响,但他们的善意至少泽及两代。 原初状态中的每个人都应当关心某些下一代人的福利。 原初状态中假定相互冷淡是为了确保正义原则不致依赖于太多的假设。 (限制条件:)首先,原则应当是一般性质的。……其次,原则在应用中也许是普遍的。……第三个限制条件是公开性的条件。……第四个条件是:一种正当观必须对各种冲突的要求赋予一种次序。……最后一个限制是终极性的限制。 一种正当观念是一系列这样的原则:它们在形式上是一般性质的;在应用上是普遍适用的;它们要被公开地作为排列道德人的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 我假定各方是处在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 我们假定各方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实。首先,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其次,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像讨厌冒险、乐观或悲观的气质。再次,我假定各方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也没有任何有关他们属于什么世代的信息。 一个或较多的人在任何时候都能进入这种状态,或者更准确地说,激发起对这一假设状态的沉思。 必须满足于一种含糊的公式化的陈述,说正义是将被一致同意的东西,而不能够对这一契约本身的实质说更多的东西。 应用无知之幕的理由不仅仅是为了简化。我们想如此定义原初状态以得到可望的结果。如果允许各方有对特殊事态的知识,那么结果就会被任意的偶然因素扭曲。 假定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有理性的,在选择原则时他们每个人都试图尽可能好地推进他的利益。……他们设想他们将更喜欢较多的而非较少的基本社会善。……他们都想要较大的份额。 有理性的人就被设想为对他可选择的对象有一前后一贯的倾向。 理性的人并不受妒忌之累。 妒忌倾向于使每个人的状况更坏。 各方被假定具有一种能建立正义感的能力,并且这一事实在他们中间是一公开的知识。 正义的两个原则及职责和自然义务的原则显然要求我们考虑别人的权利和要求。正义感就是一种通常有效的服从这些约束的愿望。 当某些不平等最大限度地提高或至少有助于提高社会最不幸阶层的长远期望时,这些不平等就是可以允许的。 如果各方推测他们能够有效地履行他们的基本自由,他们将不会用让渡自己的某些自由来换取经济状况的改善。 对平等的自由的否定仅当它为提高文明水平,从而为这些自由在一定阶段上能被享受所必需时,才能得到辩护。 在达到一个公开的正义观时应避免复杂的理论论证。 古典功利主义原则要求制度应安排得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各有关代表人的期望的绝对总额。 平均功利原则指示社会不仅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功利总额而且要增加平均功利。 契约论纯粹是假设的:如果一种正义观将在原初状态中被同意,那么它的原则就是可应用的正当原则。 我们不可能评价另一个人的整个环境,评价他的客观状况和他的性格和目标体系而不参考我们自己的善的观念的内容。 当我们进入一种契约后,我们必须能够甚至在属于它的最坏情况下仍然尊重它。 当功利原则被满足时,却没有这种使每个人有利的保障。对社会体系的忠诚可能要求某些人为了整体的较大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利益。这样,这一体系就不会是稳定的,除非那些必须做出牺牲的人把比他们自己利益宽泛的利益视为根本的利益。但这不是容易发生的。 我们要把别人的较大利益接受为一种充足的理由,以证明我们自己的整个生活过程的较低期望是正当的,这确实是一个极端的要求。 以下情况看来是令人难于置信的:一些公民竟被期望为了别人而接受自己生活的较差前景。 我们就明白了为什么功利主义要在道德教育中强调同情的作用,以及强调仁爱在德性中所占据的中心地位。除非同情和仁爱能够普遍深入地培养,他们的正义观就有被动摇的危险。 两个正义原则等于是这样一种许诺:把自然能力的分配看作是一种集体的资产,以致较幸运者只有通过帮助那些较不幸者才能使自己获利。 把人视作自在目的就是要同意放弃那些不能有助于代表人之期望的利益。相反,把人们视作手段就是准备为了别人的较高期望而降低他们的生活前景。 功利原则可能会要求某些人为了别人放弃他们自己的较高生活前景。 功利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并不把人看作目的本身。 当我们必须为了别人而自己接受一种较低的生活前景时,我们若体验到一种自尊的丧失,一种对达到我们的目标的自我价值感的削弱,这确实是很自然的。 功利原则是把人们既作为目的又作为手段来对待,它通过把每一个人的福利看得同等重要而把人们看作目的;通过允许用一些人较高的生活前景来平衡另一些较不利者的较低生活前景,又把他们看作手段。 一个有理性的公平的和同情的观察者是一个采取一个普遍观察点的人:他处在一个他自己的利益不被考虑的地位,他具有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推理能力。 我不想论证这些制度(立宪民主)是唯一正义的安排,而是要表明两个正义原则确定了一种可应用的政治观。 任何可行的政治程序都可能产生一种不正义的结果。事实上,任何程序的政治规则方案都不能保证不制定非正义的法规。 我们决不可为了政治自由和平等地参与政治事务的自由而牺牲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个人和公民的自由。 假设:自由总是可以参照三个方面的因素来解释的: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种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由决定去做或不做的事情。 当某个人摆脱某些限制而做某事,并同时受到保护而免受其他人的侵犯时,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自由地做或不做某事的。 各种基本自由必须被看成是一个整体或一个体系,……一种自由的价值在正常情况下依赖于对其他自由的规定。 当词典式次序有效时,对第一原则所包括的基本自由的限制仅仅是为了自由本身。 由于贫穷、无知和缺乏一般意义上的手段,有些人不能利用他们自己的权利和机会,这种情形有时被人们归为由自由所限定的各种约束。不过,我并不打算这样看,而宁可认为这些事情影响了自由价值。 自由表现为平等公民权的整个自由体系;二个人和团体的自由价值是与他们在自由体系所规定的框架内促进他们目标的能力成正比例的。 作为平等自由的自由,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样的,……自由的价值对每个人来说却是不一样的,有些人具有较大的权威和财富,因此具有达到他们目的的更多的手段。 两个正义原则的富有吸引力的性质之一,是他们可靠地保护了各种平等的自由。 良心的平等自由似乎是原初状态中人能接受的惟一原则。 每当人们不甘心屈从于痛苦和绝望时,他们就向往自由;另一方面,已经自由者决不会放弃自由。虽然人们可能抱怨自由和文化所带来的责任,但是他们的由自己来确定他们的生活方式和处理自己问题的欲望是压倒一切的。 当一个社会开始最大限度地追求总的内在价值或利益满足的净余额时,我们就很容易看到,在这种单一目标的名义下,对一部分人的自由的否认受到了辩护。当平等的公民权的自由建立在目的论原则的基础上时,这些自由就是不可靠的。 良心自由要因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共同利益而受到限制。 国家必须被理解为由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社团。 国家并不干涉哲学和宗教的理论,而是要按照处在平等的最初状态的人将会同意的原则来调节个人对道德、精神利益的追求活动。 政府的责任仅限于保证平等的道德、宗教自由的条件。 只有当一个主张不如此限制就将破坏政府应当维护的公共秩序的合理期望存在时,良心自由才应当受到限制。 只有在为了避免对自由的可能是更糟糕的侵犯从而对自由本身是必须时,对自由的限制才是合理的。 根据必须尊奉上帝意图这一论据,是推不出什么人或什么宗教机构有权干涉另一个人对他的宗教职责的解释的。 当宽容团体真诚地、理智地相信为了它们的安全不宽容是必需时,它们便具有不宽容那些不宽容者的权利。 当正义宪法本身安全时,他们就没有任何理由拒绝给予不宽容者以自由。 当平等的自由原则被运用到由宪法所规定的政治程序中时,我将把平等的自由原则看成是参与原则。参与原则要求所有的公民都应有平等的权利来参与制定公民将要服从的法律的立宪过程和决定其结果。 具有类似天赋、动机的人,不管他们的经济、社会地位如何,都应有获取政治权力地位的大致相同的机会。 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为先决条件。 立宪政府的主要缺点之一是一直不能保证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 政治制度中的不正义结果比市场的不完善更严重,持续的时间更长。 政治权力急速地被集中起来,而且变得不平等;那些既得利益者经常能通过使用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工具来保证他们的有利地位。 古典自由主义的信条之一是:各种政治自由比良心、个人的自由具有较少的内在价值。 评判任何一种程序的基本标准是程序可能产生的结果的正义性。 反对态度的力量不影响正当的问题,而只影响到自由安排的可行性。 最明显的政治不平等是对一人一票规则的侵犯。 辉格党和托利党的分歧就在于:正在兴起的中产阶级的利益是否可以取得与土地占有者和牧师阶层的利益相并列的地位。 (密尔)认为受过良好教育、智力超群的人应该有额外的选票,以便使他们的观点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一条船上的乘客愿意让船长掌舵。 法律体系是一系列强制性的公开规则。提出这些规则是为了调整理性人的行为并为社会合作提供某种框架。 自由是制度确定的多种权利和义务的复杂集合。 即使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为了社会合作的稳定性,政府的强制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必需的。 有效的刑罚机构的存在是为保障人们相互间的安全服务的。< diaojm 发表于 2004-10-02 15:10 阅读全文 | 评论(0)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论法的精神》(下册) -[读书摘记] 《论法的精神》(下册) (希腊)有高度的艺术和风趣,任何人想要在这方面超越它,必将败露自己对他的艺术、风趣的无知。 金钱是商品的价值的标记,而纸币是金钱的价值的标记。 人类的子女是有理性的,但是他们的理性确实逐渐成长的。 只有婚姻能够给少女们带来快乐与自由。 欧洲生男孩比生女孩多些。 (斯多葛派)相信有一种精神居住在他们的心中。 宗教和法律主要的倾向应该是使人成为好公民。 初期的希腊人是一些小部落,常常散居各处,在海洋上当强盗,在陆地上胡作非为。 印度人憎恨伊斯兰教徒,因为他们吃牛;伊斯兰教徒厌恶印度人,因为他们吃猪。 人为法的制定为的是“好”;宗教为的是“最好”。 宗教的主要力量来自人们对它的信仰;人为法的力量来自人们对它的畏惧。 民法是财产的保障。 罗慕露斯把他的小国的土地分配给他的国民;我看,这就是罗马继承法的起源。 罗马共和国的精神是死搬法律文字。 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 司法的正式手续对于自由是必要的东西。但是手续可以是异常繁琐的,以致违背建立手续的那些法律的目的。 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 法律的体裁要质朴平易。 应该尽量避免用银钱作规定。 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它不是一种逻辑学的艺术,而是像一个家庭父亲的简单平易的推理。 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更改法律。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中国是世界上最追求太平的国家。 征服罗马帝国的民族是从日耳曼出来的。 2004-9-6 于公寓楼 diaojm 发表于 2004-10-02 15:09 阅读全文 | 评论(0)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分页: [1] [2] [3] [4] 模板设计: Dan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