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撞��■

来源: BlogBus 原始链接: http://www.blogbus.com:80/blogbus/blog/index.php?blogid=40032&m=20041001 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41124204148id_/http://www.blogbus.com:80/blogbus/blog/index.php?blogid=40032&m=20041001


■以�^撞��■ 首页 自由记录 (71) 发昏章第十一 (13) 天边外・LOVE (19) 2004-10-01 22:24 □给自己开辟道路 -[自由记录] 我们每个人不妨问一下自己,我们可曾说过别人没有说过的话,可曾吃过别人没有吃过的东西,我们可曾看过别人没有看过的风景,我们可曾走过别人没有走过的路?珠穆朗玛峰早就有人登顶了,南北极也已不再是生命的禁区;月球上早就留下过人类的脚印,下一个目标已是火星了;飞机、火车、汽车早已被别人发明了,电影、电视、计算机也早已被别人发明了;万有引力定律、相对论、测不准原理、宇宙大爆炸理论,庄子的散文、李白的诗歌、莎士比亚的剧作、曹雪芹的红楼梦,诸如此类,等等等等,仿佛都是别人的事,都是过去的事,与我们自己都毫不相关。西谚云:太阳底下无新事。当我们走在别人走过的路上,吃着别人嚼过的东西,说着别人说过的话,看着别人看过的风景时,我们哪里还有余地去演绎属于自己的人生呢?良夜扪心自问,你是否甘心这样窝窝囊囊地活过这仅有的一生?走自己的路吧。说自己的话吧。去看别人没有见过的风景吧。前路荆棘丛生,天空阴云密布,但没有什幺能阻挡得了一个觉醒者的步伐。上路前,请记下这句流传在美国西部拓荒者中的格言:“懦夫从不开始,弱者死在路上,只有强者才能穿越。”“以头撞墙”的人,给自己开辟道路吧! lyytzq 发表于 22:24 | 阅读全文 | 评论(0)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分页 2004 年 10 月 Sun Mon Tue Wen Thu Fri Sat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以头撞墙的人 匹夫之怒 以头撞墙 最新日志 □我的博客理念:生命不息,博客不止! □如果没有律师,法庭将会怎样? □兼职带来的三个变化 □书记员不等于书记 □枪走火的故事系列之六:官员D的故事 □为异端辩护 为敌人辩护 □枪走火的故事系列之五:M警官的故事 □律师能做什么?――《中国律师》杂志主编刘桂明讲座侧记 □又见“以头撞墙” □枪走火的故事系列之四:官员S的故事 最新评论 以头撞墙 : 律师职业之所以受. 一茶一坐 : 请问斑竹,在律师. sallome : 死亡就在身边。能. 以头撞墙 : 出生之日与死亡之. sallome : 呵呵,多好的生日. sallome : 精致的文字,象玉. sallome : 南无佛!. 以头撞墙 : 我懂的很有限。基. kukuchina : 哇,你的主页好漂. 以头撞墙 : 谢谢推荐。如果真. 只要你抗争 失去的永远是锁链 遇到老大是老幺的幸运 爱上老幺是老大的幸福 ■以�^撞��■文摘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