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亩塘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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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亩方塘一鉴开 天光云影共徘徊 问渠哪得清如许 为有源头活水来 <<<东西方平等观的差异 | 主页 | 汉谟拉比法典>>> 条目质量提升计划――知识产权 条目质量提升计划 知识产权 条目质量已经提升,根据 条目质量标准参考 的评分,结果如下: 平均得分 2.8 条目质量 中 知识产权 系指对所拥有的知识资本(Intellectual capital)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一定时间期内有效。智力创造如 发明 、 文学 和 艺术 作品、和 商业 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组织或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概述 知识产权事实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 产权 ,它更像是一种 垄断 权――在一段时间内对于知识的垄断。传统意义上,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确保知识的创造者的利益受到保护,并鼓励更多知识的产生,从而对社会的发展起到推进作用,其他公众也能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对使用者收取费用,或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他人抄袭、竞争来获得保护。 通过授予这种垄断的权利,知识的创造者能够获得对其劳动成果的补偿。例如一个厂商可能为了开发一种新的产品而投入了10年的精力与资金,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在产品推出后,其他厂商可以立即抄袭其成果,而所付出的成本几乎是零,从而也因此能够以更低价格出售相同产品,损害原创作者的利益(这种例子现在常见于 制药 业:许多 发达国家 的药厂抱怨,他们在花费多年心血与大量资金投入后开发出来的药物,最终却可能被 第三世界 国家的药厂仿造,使得这些药厂的利益受损)。 知识产权的存在能够保护创造者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创者将获得垄断权,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参与相同产品的制造。原创者可以对使用者收费。而从长期来将,公众也将受惠:虽然在短期内他们无法享用更加便宜的产品,但是这样却能激励未来更多、更好、更便宜的产品的诞生。而知识产权中的垄断也被认为是良性的:知识的创造者若将产品价格定得太高,只可能刺激其他人开发类似但是更便宜的产品,最终受害的是创造者自己,而公众则永远是受益者。 不过今年来,很多人开始相信,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扩张,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创立之初的宗旨已经改变:知识产权的目的已经从保护公众利益变为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在忧心知识产权已经触犯公众利益的人中,最著名的就是 自由软件运动 的发起者 理查德・斯托曼 。 知识产权分为两类: 工业产权 ,它包括 发明 ( 专利 )、 商标 、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原产地地理标志等。专利保护期一般20年,工业设计保护至少10年,而商标则可无限期保护; 版权 ,它包括 文学 和 艺术 作品:诸如 小说 、 诗歌 和 戏剧 、 电影 、 音乐 作品; 艺术 作品诸如 绘图 、 绘画 、 摄影 和 雕塑 以及 建筑 设计。与 版权 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 广播 和 电视节目 的权利。版权持续到作者逝世后至少50年。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商业机密 。企业可以认定任何信息为“商业机密”,禁止能够接触这些机密的人将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过 合约 的形式来达到这种目的。只要接触到这些机密的人在获取这些机密前签署合约或同意保密,他们就必须守约。商业机密的好处是没有时限,而且任何东西都可被认定为商业机密。例如 可口可乐 的配方就属商业机密,100多年来外界都无法获知可口可乐的全部成分。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 专有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除非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否则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 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一般立法保护知识产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保护创造者对其创造的道义和经济权利及公众利用这些创造的权利; 促进创造性及其结果的传播与应用,鼓励公平交易,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推动以外国直接投资、合资经营和授予许可证的形式转让技术。 这些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可以被转让、出售、出租,在一些国家甚至还能与普通资产一样被抵押。但是知识产权一般有一定的限制,如期限的限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如 合理使用 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权利,而不是产品。一个专利权可以被出售或转让,但是该专利权的产品并不受知识产权影响。因此有些人认为“知识垄断”(Intellectual Monopoly)是一个更合适的词。事实上知识产权就是经政府授权对某些技术、设计或知识进行垄断。 历史 知识产权起源于 封建社会 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 知识产权战略 另请参看 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些 国家 的一项长期发展战略。他对提升国家竞争力有很大的作用。 1979年 ,美国政府提出“要采取独自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精神”,并第一次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从此,知识产权战略成为美国企业与政府的统一战略。美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扩充。 1980 年通过《 拜杜法案 》, 1986年 又通过《 联邦技术转移法 》以及 1998年 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 1999年 美国国会 又通过了《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 2000年 10月众参两院又通过了《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进一步简化归属联邦政府的科技成果运用程序。此外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 WTO 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与此同时,美国同时非常注重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如美国CHI研究公司的“ 专利记分牌 ”系统,运用文献计量分析方法,对科学论文和专利指标进行研究,现在已经被许多国家使用。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现在甚至已经被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同时,知识产权对科技进步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的"路线图" , http://www.ecdc.net.cn/events/china_south2002/02.htm 杨起全,吕力之,美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及其启示,中国科技论坛,2004(2),102-105,126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 ISBN 7-5036-2298-9 外部链接 中国知识产权网 ( http://www.cnipr.c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简体版 ( http://www.sipo.gov.cn/sipo/default.htm ) , 英文版 ( http://www.sipo.gov.cn/sipo_English/default.htm )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 http://www.chinaiprlaw.com/ )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 http://www.cnips.org/ ) 北大知识产权学院 ( http://www.iplaw.pku.edu.cn/ ) 博客中国的知识产权专题 ( http://www.blogchina.com/new/topic/_%D6%AA%CA%B6%B2%FA%C8%A8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 ( http://www.wipo.int/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 ( http://www.info.gov.hk/ipd/ ) shizhao 发表于 2004-08-03 15:27 引用(Trackback0) Comments 发表评论 最近更新 维基百科,为了我们的孩子 条目质量提升计划――奥林匹克运动会 .info的blog 元维基上的每周翻译项目 条目质量提升计划――水 古登堡计划 RSS blog RSS blog 中国的石油问题 一些关于wikipedia的工具 北京天气 About Me and S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