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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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容心 人以心為本﹐心心相溶 時光飛逝人易老﹐心 <<<住宅设计规范(四) | 首页 | 住宅设计规范(六>>> 住宅设计规范(五) 时间: 2004-07-11 第一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 当前页:5 共7页 4.5 附建公共用房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2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5.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5 室内环境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1.3的规定取值。 5.1.3 住宅采光标准表 房间名称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值(AC/AD) 臣室、起居室(厅)、厨房 1 1/7 楼梯间 0.5 1/12 注:l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 本表系按1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他类型窗 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 于2m。 5.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 5.1.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 并不得小于0.60m 2 。 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5.2 保温、隔热 5.2.1 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5.2.2 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 5.2.3 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5.2.4 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5.3 隔声 5.3.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5.3.2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5.3.3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 声、减振措施。 第一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 当前页:5 共7页 靜容心 发表于 2004-07-11 22:21 引用(Trackback0) 评论 发表评论 最后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