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总统法 :: 经过立陶宛

来源: BlogBus 原始链接: http://www.blogbus.com:80/blogbus/blog/diary.php?diaryid=243289 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41030033857id_/http://www.blogbus.com:80/blogbus/blog/diary.php?diaryid=243289


经过立陶宛 <<<伊格纳林纳核电站 | 首页 | 立陶宛政党法>>> 立陶宛总统法 立陶宛共和国总统法 第 1 条 立陶宛共和国总统选举的结果,以立陶宛共和国政府通讯社(立通讯)在立陶宛共和国报纸上公布立陶宛共和国总统选举委员会决议的方式宣布。 共和国总统选举委员会在宣布共和国总统选举结果后的 3 小时内,须向当选总统颁发立陶宛共和国总统证书。 第 2 条 共和国当选总统须在共和国总统任期届满后的次日,在维尔纽斯,面对人民代表――议会议员,向人民宣誓之后,方能行使其职权。 在举行共和国总统选举遇到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 1 部分第 89 条规定的情况时,共和国当选总统在宣布共和国总统选举结果的第 5 个工作日,在维尔纽斯,面对人民代表――议会议员,向人民宣誓后,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 3 条 规定共和国总统的誓言如下: “我(姓名)对人民宣誓,忠诚于立陶宛共和国和宪法,尊重并遵守法律,捍卫立陶宛的领土完整。 我宣誓,将问心无愧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对人一视同仁。 我宣誓,要为巩固立陶宛的独立而全力以赴,要全心全意地为祖国、为民主、为立陶宛人民的幸福而服务。 愿上帝保佑我!” 没有最后一句话也可以进行宣誓。 第 4 条 共和国总统须在议会大厦举行的议会会议上宣誓。 共和国总统站在接受宣誓的宪法法院院长面前,若宪法法院院长缺席时,则面对宪法法院的一名法官,一只手放在立陶宛共和国的宪法上面,宣读誓言。 共和国总统就自己宣读的誓言签署宣誓文件。然后,再由宪法法院院长,若他不在,则由接受宣誓的宪法法院的一名法官签署。共和国总统的宣誓文件须递交议长并由议会保存。 誓言的原文不得加以修改和变更。若不遵守这条规则,就如同拒绝在议会会议上宣誓,拒绝签署或有附加条件地签署宣誓文件,如同共和国总统没有宣誓,他也就因此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宣誓文件签署完毕之后要举行升国旗。 第 5 条 邀请参加共和国总统宣誓仪式的有:签署立陶宛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关于自 1990 年 3 月 11 日起恢复独立的立陶宛国家法令》的参加者,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成员,立陶宛教会的主教和代表,各政党、其他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代表,外国派驻立陶宛的外交官员。 立陶宛电台和电视台须对共和国总统宣誓仪式进行直播。 第 6 条 在共和国总统宣誓后的第二天,立陶宛共和国政府须向总统交出自己的权力。 第 7 条 共和国当选总统应在共和国下届新总统选举运动前,停止自己在政党和政治组织的活动。共和国总统应在共和国总统选举委员会确认委任他为立陶宛共和国总统的次日,宣读这样的声明。 第 8 条 共和国总统的荣誉和尊严受到立陶宛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因对共和国总统进行公开侮辱或对他的诽谤而应承担的责任由法律予以规定。 第 9 条 应为国家元首共和国总统安排时间,在国家电台和电视台作关于国家内外政策问题的演说。 当遇到紧急情况时,应为共和国总统安排在电台和电视台节目规定以外的时间发表讲话。 第 10 条 前总统任期届满后其共和国总统的头衔保留终身。 第 11 条 共和国总统使用园形印章,带有立陶宛国徽的公文纸。印章上须有“立陶宛共和国总统”的签名。 第 12 条 共和国总统拥有一面象征国家元首的旗帜。 共和国总统的旗帜是一幅紫红色的布,其中央系被右边的雄鹰和左边的独角兽相托的立陶宛国徽的图案。共和国总统旗帜的宽与长之比为 1 : 1.2 。 共和国总统的旗帜及其图案,应始终与立陶宛共和国议会根据立陶宛徽志委员会的呈文所确定的共和国总统旗帜的彩色标准图案相符合。 当共和国总统在维尔纽斯或在避暑官邸所在地时,共和国总统的旗帜应在总统府的上空升起。 在共和国总统乘坐的船只和其他交通工具上要悬挂共和国总统的旗帜。 第 13 条 共和国总统拥有总统府,府内设有共和国总统的工作用房、礼仪用房和生活用房以及为其服务的官员的工作用房。 用于共和国总统府费用的资金由国家预算法规定,对用于共和国总统服务部门费用的资金,国家预算法另有规定。 共和国总统在行使职权期间要与为其服务的官员签订定期劳动合同。一旦共和国总统停止行使职权,为其服务的官员在任何情况下都须呈请辞职。 共和国总统对总统府内部的机构问题、官员表和制定总统府内部规章、对其各部分服务人员问题都可下达命令。 第 14 条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及其他部门所积累的材料,都是人民和立陶宛国家历史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民族的财富。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及其他部门所积累的档案材料,都应按照立陶宛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专门条例所制定的规章进行整理和保管。共和国总统办公室的领导人个人应对积累、整理和保管这些档案材料负责。 第 15 条 共和国总统在履行授予他的职权时可发布法令――命令。 共和国总统发布的命令都要收入共和国总统命令册中,并按相应顺序编号。 共和国的总统令应按规定的程序,在《议会公报》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公报》中、在各种报刊上以及通过电台和电视台予以公布。 共和国的总统令自公布后的第二天起生效,如果没有规定总统令生效的其他日期的话。 第 16 条 共和国总统发布关于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 85 条所指明问题的命令,还须经下列人员签署: ( 1 )关于任命和召回立陶宛共和国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使节的命令由立陶宛总理签署; ( 2 )关于授予最高外交衔阶和特殊称号的命令由立陶宛共和国外长签署; ( 3 )关于授予最高军事衔阶的命令由立陶宛共和国总理签署; ( 4 )关于宣布紧急状态的命令由立陶宛共和国总理签署; ( 5 )关于接受加入立陶宛共和国国籍的命令由立陶宛共和国内务部长签署。 第 17 条 在委托共和国总统按照议会章程规定的程序签署或正式宣布的法律条文下面,应有议会议长或副议长关于议会确认已通过该法的签字。 递交由共和国总统签署或正式宣布的立陶宛共和国的法,须在专门的册子上予以登记,然后在册子上还要注明将这些法送回议会进行复核的日期。 在立陶宛共和国法律条文的结尾和立陶宛共和国总统的签名之前,须写明“由我宣布立陶共和国总统和议会通过的本法。” 第 18 条 规定国家为共和国总统提供以下保障和服务: ( 1 )工资――数额为全国最低生活费的 25 倍; ( 2 )在维尔纽斯设有总统府,有避暑官邸以及办公用房; ( 3 )一架飞机和两辆小汽车; ( 4 )由专门服务部门负责保卫; ( 5 )用于国内有代表性目的的费用; ( 6 )按照公认的国际准则,用于出访外国的费用。 第 19 条 共和国总统正式访问外国时所收的礼品以及外国代表人士访问立陶宛时赠送给总统的礼品,均是收藏在总统府内的国家财产。这些礼品可按规定的方式转交博物馆保管,而有特殊价值的礼品则可交立陶宛银行保管。 在立陶宛国内向国家元首共和国总统赠送礼品时,也可运用本条目规定的方式。 第 20 条 由专门服务部门为保卫共和国总统的家庭提供保障。 共和国总统卸任后,可终身享受以下待遇: ( 1 )规定其退休金数额为共和国总统月工资的一半。 ( 2 )提供带有服务的休息场所以及配备警卫队和提供交通服务。服务人员、警卫队人数和交通费用由立陶宛共和国政府规定。 立陶宛共和国临时总统 阿尔吉尔达斯・布拉藻斯卡斯 1993 年 1 月 26 日于维尔纽斯 (施玉宇译) sofine 发表于 2004-06-30 00:57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人民币升值的思考 中国利率调整之迷思 加息与顶级投行预言 让泡沫见鬼去吧 台湾的民粹主义和大陆绥靖政策必然的失败 我这四年 《肖申克的救赎》――关于体制化、希望和灵魂救赎的寓言 我看张维迎、郎咸平之争 中美官场比较 谁在逼人民币升值? 印度嫁妆的膨胀之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