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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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评论 一名高校法学教师,用键盘关注中国IT业界法治的进程!张樊,男,1976年12月生于湖北省襄樊市,1997年获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进入湖北襄樊学院政治学与法学系从事民事诉讼法教学与研究工作,1998年起致力于互联网法律的研究。 <<<微软带来弹出式广告的末日? | 首页 | 地址栏之争何时了?>>> 腾迅踏进法律雷区? 时间: 腾迅踏进法律雷区? 2003-12-03 13:37 张樊/(ChinaByte) 腾迅近来又颇受社会关注,但不是由于QQ,而是它推出的一系列的网上在线游戏,沾了铜臭味,被众多网友指责为网络赌博行为。 腾讯在引进的大型网络游戏产品《凯旋》后,今年8月又开始提供棋类、牌类游戏的测试。在新版本的QQ上将会捆绑这些游戏,能通过QQ直接进入游戏中心,但这些游戏近来引发媒体的关注和争议。这些游戏本与联众、中国游戏中心的游戏无所区别,只是QQ游戏中胜负除了以积分来计算外,还大量地使用虚拟的“游戏币”来作为胜负的筹码。这些“游戏币”对于任何QQ用户初始都有10000,但是以后要获得,除了赢就是用腾迅网上所发行的“Q币”换取,而“Q币”则要用现金向腾迅公司购买,他们的价值是“1元人民币=1Q币=10000游戏币”。 对于此举,腾迅还没有任何表态,但是社会中也存在争论,是不是一种变相赌博行为?腾迅公司的Q币要用人民币来购买,但是Q币赢多了是换不回人民币的,因为赚了游戏币的网友只能将手中的游戏币换回Q币,而这些Q币则可以用于在腾讯QQ商城上购买各种各样的虚拟服装、宠物、装饰品等,甚至可以用来支付腾讯的会员、交友、购买QQ号等服务费用。这或许就是腾迅的精明之处。网友们无论在游戏中如何投入,如何聪明,百战不殆,最终的胜利是属于腾迅的。同时这点Q币换不回人民币也成为了不少网友为腾迅辩解的主要依据。 尽管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有关于禁止赌博的相关法律规定,但何为“赌博”,我国法律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赌博是用一定的形式拿钱物比输赢。所以判断腾迅公司的行为是不是在组织赌博,那就看这个游戏币具不具有经济价值。尽管它最终不能换为人民币现金,但是它能够换为Q币,能用来购买一定的虚拟物品和服务,它具有经济价值。 在《中华赌博史》一书中,作者认为赌博由以下三要素构成:(一)赌博者,即赌博的主体,包括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二)赌博用具;(三)赌彩,即赌博的标的。“具备以上三项要素的,即构成赌博行为”。腾迅公司的游戏中输赢虚拟币的行为,具备了三个方面的要素。众多参与腾迅游戏的网友就是赌博者;网络设备和特定的软件就是赌博工具;虚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游戏币就是赌彩。 对于腾迅公司的行为必须喊停,赌博行为违反了社会善良风俗,同时会助长公民的好逸恶劳的风气,特别是在网络上影响和副作用更大。同时这也是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严厉禁止下列行为:(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腾迅公司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上述两条的规定。 同时,腾迅公司这种隐蔽的赌博行为比公开的赌博行为更加祸国殃民。在网络赌博或着现实中赌博合法化的国家中,都是禁止青少年参与的,有具体的措施来防范青少年参与赌博。QQ的用户绝大部分是青少年,其自制能力差,赌博更容易上瘾。而QQ这种似是而非的赌博行为更加缺少国家的监管,给青少年的毒害更大。 腾迅这次涉嫌赌博事件实际上也折射出我国相关立法的不完善,迫切需要加快网络及网络游戏的立法。对于网络游戏的良性健康发展作出规范,明确禁止网络赌博和变相的赌博行为,目前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网络科技在赌博中的应用是明显滞后的。同时也需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一旦类似于腾迅的虚拟币的法律地位的确立,其赌博行为就无可争议了! 在这里我们想说的是,腾迅公司在追求市场利益的同时应该负担起一个企业的社会道义责任。 zhangfan 发表于 引用(Trackback0) 评论 发表评论 最后更新 地址栏之争何时了? 新年来了! 从ATI到宝马:国内域名抢注的反弹 微软聊天室收费制的是与非 2004年要读的50本书 重庆网通封BT于法有据 3721:规范环境的殉道者? 腾迅踏进法律雷区? 微软带来弹出式广告的末日? 解读电子商务的“先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