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德国的拆迁 :: 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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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 四海之内皆兄弟 <<<汉家天子 | 首页 | 南方周末:从开始到句号>>> 2003-09-20 封建德国的拆迁 由我们呼唤了多年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一部法律:《物权法》,终于列入了“两会”的议事日程。在谈论这部法律的时候,不由得让我想起一个故事。它讲述的是一个有关皇帝与磨坊主的真实的历史事件。 德国皇帝威廉一世曾在波茨坦建立了一座离宫。一次,他住进了离宫,登上高处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但他的视线却被一座磨坊挡住了,皇帝大为扫兴,这座磨坊“有碍观瞻”。(按说,这个理由是一个可以成立的正当理由。就是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也在拆除之列。)他派人与磨坊主去协商,打算买下这座磨坊,以便拆除。 应当说,皇帝的做法是相当文明的,他并没有仗势欺人并运用他手中至高无上的王权,命令磨房主无条件地搬迁,以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他用的是一种公平交易的手段,甚至符合我国《民法》中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想,磨坊主坚决不卖,理由很简单:这是我祖上世代留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无论多少钱都不卖!用我们的新名词说,“钉子户”一个。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是皇帝的土地,人是皇帝的臣民,皇帝的命令岂是可以违抗的?皇帝大怒,派出卫队,强行将磨房拆了。 倔犟的磨坊主提起了诉讼。有意思的是,欧洲的封建制度与中国的封建制度,在这一点上并不相同,在帝制的国家居然有法院的设置。 有法院就必然有法律,竟可以告至高无上的皇权。法院是独立的,并非皇帝管辖之下的“刑部”。还是在封建制的德国,司法就已形成了自己与皇权相分离的独立的体系。 而且更让人惊讶的是,法院居然判皇帝败诉,并判决皇帝在原地按原貌重建这座磨坊,并赔偿磨坊主的经济损失。皇帝顺从地执行了法院的判决,重建了这座磨坊。 看来,就是在封建时代,欧洲的皇权也是受制约的。也就是说,即便是在那个时代,人们就已经意识到,不能容忍不受监督的权力的存在,包括国家最高权力在内。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政。 而且权力的大小应当与监督的严厉程度成正比。不受监督的权力只能是滋生腐败的病灶,并且会产生许多错误的决策,是使国家和民族蒙受惨痛损失的根源。在物权上,皇帝与草民是完全平等的。 故事到这里并没完。数十年后,威廉一世与磨坊主都相继去世。磨坊主的儿子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他写信给当时的皇帝威廉二世,自愿将磨坊出卖给他。威廉二世接到这封信后,感慨万千。他认为磨坊之事关系到国家的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的形象,它是一座丰碑,应当永远保留。便亲笔回信,劝其保留这座磨坊,以传子孙。并赠给了他6000元,以偿还其所欠债务。 看来皇帝并不以自己的败诉为耻,反而认为这是一种文明与进步,因为它体现了一种公平与公正。 小磨坊主收到回信后,十分感动。决定不再出售这座磨坊,以铭记这段往事。 听了这段故事,也许有人会说,如果我们也如此迁就搬迁户,中国的建设还能进行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只要用一句话就能回答清楚:请你到德国去看看。 如果德国能把自己的国家建设得那样美丽、富丽堂皇和景色如画,我们也能。而且应当更好。 兄弟 发表于 2003-09-20 19:07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评论 好东西!我去给你做做广告! 横戈 ( http://hengge.blogbus.com ) 发表于 2003-09-22 21:20 要让中国所有的拆迁办、建设局、主管城建的某某长以及所有开发商、拆迁人和拆迁单位都来看看听听这个真实的动人的有教益的历史故事!!!! a1968wen ( ) 发表于 2003-12-04 23:54 希望这个外国的真实的故事在中国大陆的城市化建设中广为流传,希望在以后的折迁工作中不再重演南京和北京“自焚”的故事。洋为中用,正当时也!依法拆迁,利国利民!!!! a1968wen ( ) 发表于 2003-12-04 23:58 我曾经看过这篇,这个故事是不是真的不知道,但谁也无权拆公民的房子!英国法中有句法彦叫“国王不能踏入农民的草屋”(大概是,记不清),我们这倒是谁爱扒房谁扒房,“该扎不扎,上房揭瓦;该流不流,扒房牵牛”(计划生育宣传口号)!公民的财产权就这样被践踏!其实《物权法》出台不出台并不重要,有那个法律,没那个意识,照样白搭!我们没有《物权法》,照样有《民法》《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但现实就是践踏你的财产了,你又能如何?!关键不在一部法律,而在于遵守法律的意识的培养和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与其行为对等,法能够被严格执行,我们的政府往往是最大的违法者,这样的情况下,问题的解决决不能依靠某法的颁布,这样的想法是过于天真了。 杀机 ( ) 发表于 2004-02-01 21:10 发表评论 最后更新 鄙视央行! 五千年未有之破坏 百世门风 曲有误,周郎顾!呵呵 技术分析是科学还是玄学? 共和、宪政 好消息阿! 印象派写法 七夕长句 让通胀来的更猛烈些吧